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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迎新规!一文读懂六大要点+起草说明

发布时间:2019.12.14 作者: 高嵩 房... 阅读:

12月13日,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此次《办法》共7章106条,首先厘清监管对象和范围,定义“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在此基础上,“一刀切”要求仅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可从事保险销售,“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

对于专业互联网保险机构,《办法》要求其只能线上销售,相应扩大了其不受经营区域限制的产品范围,鼓励为中国互联网保险发展探索创新。

整体来看,《办法》站在了全球互联网保险浪潮前沿,呈现出四大特点,一是平衡了强监管、防风险和促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二是兼顾了溯本源抓本质和管行为管表象的理念,三是借鉴先进经验和突出保险行业特色相结合,四是减少改革阵痛和促进长远发展相结合。新政策体现了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将有力推动保险供给侧改革,与刚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改革潮流是一致的。

《中国银行保险报》独家披露此次《办法》起草说明,并对互联网保险新规的六大要点进行梳理。

《办法》六大要点逻辑关系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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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互联网保险

什么是互联网保险业务?

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办法》同时规定了政策适用范围:

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线下面对面、在线交流、语音通话、电话销售、媒体宣传等方式开展保险咨询和销售活动,向投保人提供互联网投保链接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

点评:

对“互联网保险”这个概念进行了厘清,明确了线上、线下业务的区别,即符合上述要求的就是线上业务,不符合的就是线下业务。

02

经营主体

哪些机构能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

只有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

点评:

明确互联网保险的销售经营主体必须是保险行业的持牌机构。这也就意味着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具备销售资质。

03

保险公司

(含互联网保险公司)

互联网保险公司能否线下销售保险产品?

不能。

点评:

《办法》规定众安保险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不得通过其他保险机构线下销售保险产品,但支持其在更大险种范围内进行线上经营。

保险公司跨区域销售险种范围是否扩大了?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一)意外险、疾病保险、医疗保险、普通寿险;

(二)普通型、万能型和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四)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

(五)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点评:

《办法》扩大了保险公司线上跨区域销售险种范围。《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在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可以进行规定险种的线上销售。

04

从业人员

对从业人员有什么要求?

《办法》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界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要求保险机构应建立所属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资格、培训、内容审核和行为管理制度,切实承担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

点评:

对互联网保险从业人员的监管更加严格,同时压实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保险代理人、经纪人、营销员在销售时都不能“乱说话”了,说错话不仅自己要负责任,所属公司也要负主体责任。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为投保人在线代填投保单,保险机构不得向未按规定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佣金及劳动报酬。

点评:

《办法》限定互联网业务必须由客户自主消费、自助投保,从业人员仅可起到辅助作用,斩断了从业人员借助所谓展业工具平台炒单飞单的利益链条。

05

自营网络平台

自营网络平台的定义

《办法》指出,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法人机构依法设立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信息系统。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同时,办法要求自营网络平台应获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

点评:

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须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这也是《办法》夯实经营主体责任的一个体现。同时,加强了对此类平台信息安全方面的监督。

06

第三方网络平台

类似蚂蚁金服、腾讯和今日头条第三方网络平台能否进行互联网保险销售?

不能。

《办法》要求保险机构授权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通过厘清本质,《办法》根据功能,将第三方网络平台划分为营销宣传类、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

对营销宣传类机构,划定红线,明确管理责任;对技术支持类和客户服务类,仅做出了信息系统等保二级认证和保险机构需在年度经营报告中予以报告两个规定。

《办法》对第三方网络平台从事保险营销宣传行为,明确了三个方面的问题:

1.明确条件,即必须在获得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委托并签订合同的条件下,才可以从事保险营销宣传;

2.明确销售行为边界,禁止从事包括咨询解答、保费试算、方案设计、代办投保、代收保费等销售行为;

3.明确管理责任,即保险机构应建立健全委托宣传的管理制度,对宣传内容进行审核及书面确认,对宣传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点评:

新规出台,将有利于真正想长期从事保险营销宣传的机构,有法可依,合规经营;但对个别抱有投机心理、希望通过“打擦边球”赚取短期利益的机构和个人,将形成有效的约束。

我国互联网保险监管历程:

2011年9月

《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开始施行。

2015年10月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开始施行,规定有效期3年。

2018年9月30日

2018年9月,就在业界关注《暂行办法》是否将失效之时,中国银保监会于9月30日下发通知,称正加快修订监管办法,在新规定出台前,《暂行办法》继续有效。

2018年10月

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函,就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

2019年12月13日

中国银保监会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独家发布

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情况的说明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自2015年发布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4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工作安排,成立了由12个业务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互联网保险监管领导小组。保险中介监管部牵头,会同法规部、创新业务监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财产保险监管部、人身保险监管部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完成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主要情况说明如下:

一、工作理念

互联网保险表象丰富,问题交织,矛盾交迭。《办法》修订工作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把握以下工作理念:

(一)问题导向,坚决贯彻落实各项防风险措施。坚持“机构持牌、人员持证”,厘清业务和监管边界,完善监管措施,为精准打击非法经营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供制度保障。

(二)审慎包容,鼓励先进的新型业态健康合规成长。鼓励平台经济、大数据、区块链等科技融合和新型业态成长,支持互联网保险在更高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打造面向未来的互联网保险制度。

(三)统筹推进,做到政策统一、清晰简练。系统性研究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对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的监管目标统一,对基础问题和特殊问题的监管认知统一,制订一致性政策标准,确保政令简练可行。

二、《办法》主要思路

(一)厘清把握互联网保险问题本质

互联网保险将保险业的“人人交互”模式转变为“人机交互”模式,“人机交互”关键点在于参与主体身份真实、信息充分准确传递、消费者服务和网络安全等问题,这是保险经营里程碑式的变化,对保险销售、经营、服务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判断为我们梳理各种表象、厘清思路、拆解矛盾提供了指南参考。《办法》重点从这些方面进行规范。

一是厘清政策适用标准。《办法》基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进一步提出了《办法》适用标准: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消费者能够独立了解产品信息,并自主完成投保行为的,属于互联网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对于符合这个标准的保险业务,《办法》对经营全流程各个环节提出系统性监管要求。同时统筹考虑各种渠道交错融合的发展实际,规定了衔接政策。关于与现行线下业务监管政策的关系,《办法》立足于现行政策,根据线上业务的特点进行针对性调整、补漏,进行体系化规定。

二是把握问题实质。互联网保险问题主要体现在销售环节,以及由于销售不当导致的投诉纠纷。《办法》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营销宣传和销售环节进行规定,同时也对产品管理、核保承保、批改保全、查勘理赔、投诉管理、信息披露、网络安全等全链条、全流程进行规范。

(二)压实紧盯持牌机构主体责任

清晰界定持牌法人机构的权利义务、压实责任,拧紧总阀门,在此基础上,鼓励合作融合,支持创新发展。

1、监管关口前移,通过备案加强资质管理。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制还不完善,互联网保险业务资质管理薄弱,保险机构冲动涌入,服务良莠不齐,投诉纠纷突出,事后倒追倒查补漏艰难,网络安全隐患大,影响行业形象和消费者体验,监管力量也难以为继。

目前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设是审批制,互联网保险传播速度快、影响更大,允许线上销售保险不亚于开设分支机构,责任重大。借鉴电子银行业务监管政策,以及近期教育部门出台的关于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政策等,对自营网络平台备案符合强监管、防风险精神。目前《办法》初步形成了经营条件、产品和经营区域分类管理的综合性资质管理体系。并且《办法》通过加强主体资格管理,为其他后续经营环节的创新打开了空间,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贯彻了简政放权精神。

2、维护持牌机构合法权益,强化责任。一是“一刀切”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平台,将彻底解决保险机构获得客户信息的难题、取缔截留保费行为,控制渠道费用。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影响场景类保险的业绩,但这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有助于行业长期稳健发展。二是全面加强保险机构“法人意识”和自律能力。强化对自身能力评估、营销宣传、信息披露、对外合作管理、售后服务等的主体责任。三是《办法》作为规章,增加罚则。

(三)解析重构“第三方网络平台”

“第三方网络平台”资源优势突出,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涉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和销售误导。我们解剖辨析,趋利避害,在坚持“持牌经营”的同时,允许其在划定业务范围内发挥优势。这有利于保险业扩展获客渠道,迎合场景化消费和社群化生活的习惯,提高对消费需求的理解能力和捕捉能力,符合《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文件精神。《办法》重在明晰边界和责任,主要措施有:

1. 澄清概念,从严把握。规定只有保险法人机构自己设立的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控股、参股或者通过子公司、母公司设立的都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2. 有收有放,分类处置。一是明确具有场景流量优势的互联网平台可以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根据一行两会一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精神,借鉴英美日等发达保险市场经验,规定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参与保险活动仅限定于根据持牌保险机构委托,从事展示、说明和网站跳链等营销宣传活动,并明确规定不得从事保险销售咨询和相关禁止行为。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合作方的管理,加强网络安全,跟踪监测合作情况,鼓励科技与保险融合创新。三是下一步拟允许有实力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在做好主业的同时,申请兼业代理资质,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代理保险销售。

(四)疏堵结合规范从业人员营销宣传

在《办法》要求投保和缴费界面须在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规范从业人员营销宣传行为,有助于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主要措施有:

一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人员资格准入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二是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要求从业人员在营销宣传界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证件照片、执业证编号等信息。四是后续配套完善代理人监管制度,实现与互联网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五)正面引导化解政策公平性问题

将提高保险消费者福祉作为监管工作的出发点和评判标准,通过《办法》明确以下政策:

一是银保监会根据互联网渠道特点和不同互联网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规定可以通过互联网扩展经营区域的保险产品种类,中国银保监会后续可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偿付能力、服务能力、合规水平等)发布互联网保险产品分级分类管理具体政策。

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应确保服务响应速度和消费者体验。如服务水平不达标,应主动限制险种和经营区域,《办法》罚则部分对限制经营进行明确要求。要求保险机构建立在线全流程服务,或者在确保有效管理的前提下,与其他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区域性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业务范围内代为提供核保、理赔等服务,确保线下服务的便捷、高效。

三是明确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政策。为鼓励探路创新,《办法》对其进行了定义,规定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不设分支机构,不得线下销售保险,但支持其在更大险种范围内进行线上经营。

(六)创新完善监管措施和手段

一是划清监管分工,强化属地日常监管责任,以便利投诉人的原则明确查处职责;二是丰富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责令改正、责令暂停部分或全部互联网保险业务等。三是建设监管信息系统,开展业务备案、数据统计、信息披露、监测分析、舆情预警和在线巡查等,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针对性。

三、《办法》章节内容

《办法》共7章106条,内容包括:

(一)总则。主要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概念作出明确定义,划定了参与主体范围,对政策适用,特别是线上线下融合作业的情况下监管规则的适用进行了说明。规定了经营宗旨和原则、监管原则和理念。

(二)一般经营规则。本章共分四小节。

经营条件。规定了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以及设立自营网络平台的条件及要求等。

营销宣传。规定了营销宣传内涵、一般要求,委托营销宣传及条件、从业人员营销宣传、机构简称等。

信息披露。规定了官网披露、自营网络平台和销售页面信息披露等。

风险管控。规定了网络安全、客户信息保护、业务中断、反洗钱、反欺诈等。

(三)保险公司业务规则。本章共分四小节。

产品管理。规定了互联网保险产品选择及开发原则、可拓展经营区域的险种篮子和监管政策调整、登记和信息披露等。

销售管理。规定了投保页面、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销售、客户适配性、投保人适当性、自主选择权、核保承保、促销活动、保费收支、续保、人员和单证管理等。

服务管理。规定了一般要求、线上线下融合、服务标准、批改保全、查勘理赔、争议和投诉管理等。

运营管理。规定了内部授权、统一结算、服务管理、交易回溯、经营停止、人员管理、与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等。

(四)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规则。本章共分四小节。

产品管理。规定了产品筛选、参与产品定制、险种和区域等。

销售管理。规定了投保页面、商业银行销售、客户告知书等。

服务管理。规定了经营范围、受托服务要求、服务创新、投诉处理、受托职责等。

运营管理。规定了运营要求、全流程能力、行业协同、信息化建设等。

(五)监督管理。规定了日常分工、检查分工、监管信息系统、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报告报表、自律管理等。

(六)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监管规则的行为和处罚措施。

(七)附则。规定了相关业务参照、再保险排除、现行政策适用等。

四、过渡措施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相关单位应按照《办法》要求逐条对照,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险机构应在《办法》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问题整改及自营网络平台备案。

制图 张帆

记者 张爽 于文哲

编辑 高嵩 房文彬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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