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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发了原文,今天将明细进行整理,并举例说明,当然再次强调,此次是意见稿,和最终发布会有出入,不过大体框架不会变。
主要是涉及卡友方面,增加了标注和卡友截图案例。
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
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信用卡业务经营行为,落实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管理责任,提升信用卡服务质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促进信用卡行业以高质量发展更好支持科学理性消费,制定本通知。
一、强化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
(一)【战略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审慎稳健的信用卡发展战略,经本机构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审核同意,并持续有效实施和定期评估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发展战略合理制定信用卡年度经营管理目标与计划。
现有金融机构的发展战略是?咱们不是银行员工,也和咱们卡友是间接关系。
(二)【绩效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卡业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和薪酬支付机制。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定期评估和确定对信用卡业务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岗位和人员范围,实施严格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及延期追索、扣回管理。
现在考核指标有?咱们不是银行员工,也和咱们卡友是间接关系。
(三)【资产质量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信用卡资产质量分类标准和认定程序,全面准确及时反映资产风险状况。加强资产质量迁徙趋势分析,设定风险预警指标,持续有效识别、计量、监测、预警、防范和处置风险,准确掌握不良资产的规模和结构,按程序及时核销。
(四)【行为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实施信用卡业务的员工行为管理,开展持续监督和定期排查,实施对重要岗位、重点人员业务行为的全流程监督,建立并完善违法违规行为问责和记录机制。
(五)【员工培训】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从事信用卡业务员工的合规培训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小时。
确实要培训,否则银行员工还没有卡友懂的多。
二、严格规范发卡营销行为
(六)【发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卡数量、客户数量、市场占有率或者市场排名等作为单一或者主要考核指标。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持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伪冒欺诈办卡、过度办卡等风险。对单一客户设置发卡数量上限。强化睡眠信用卡动态监测管理,严格控制占比。连续18个月以上无客户主动交易且当前透支余额、溢缴款为零的长期睡眠信用卡数量占本机构总发卡数量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20%,政策法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附加政策功能的信用卡除外。超过该比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发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动态调降长期睡眠信用卡的比例限制标准。
突出强调睡眠卡问题,画出红线和底线,从拉新转为对老用户活跃。方向转变。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信用卡绑定支付账户等其他账户时应当尊重客户真实意愿,并提供同等便利程度的解除绑定服务。对客户申请销卡的,应当在确认无未结清款项后,及时完成办理。
(七)【信息披露】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应当切实加强营销宣传管理。在与客户订立信用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条款、风险揭示内容应当严格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年化利率水平,确保客户注意和理解条款内容,并向客户主动告知咨询、投诉受理渠道。在为客户开通信用卡网络支付功能时,应当充分履行事前告知义务,与客户就网络支付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就开通事宜取得客户确认同意。
(八)【销售回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采取录音录像等措施完整客观记录和保存信用卡发卡业务办理、风险揭示、信息披露等重要销售环节信息,确保记录信息全面、准确、不可篡改和可回溯,并持续满足我国境内金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记录信息应至少包括:信用卡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与信用卡申请相关的财务状况、信贷记录、宣传销售文本、签署后的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同(协议)、重要提示及确认信息等。记录的信息资料自与客户业务存续期结束后应当至少保存2年。
(九)【营销人员管理】未经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内部统一资格认定,任何人员不得从事该机构信用卡发卡营销活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本机构营业网点和电子渠道提供信用卡营销人员信息查询方式。信用卡营销人员应当事前向客户出示载有发卡机构标识及个人工作信息的工作证件,并向客户告知信用卡营销人员信息查询方式。
邀请好友申请信用卡卡模式 是否会调整
(十)【禁止行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严格的信用卡营销行为管理。不得承诺发卡或者承诺给予高额授信;不得进行欺诈、虚假宣传;不得采取默认勾选、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浦发银行信用卡开卡 开一大堆服务。卡友截图fan k反馈被开了六项服务。
三、严格授信管理和风险管控
(十一)【资信审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信用卡客户的资信审核,通过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合法渠道了解分析客户信用状况,实施必要的多维度交叉验证,自主审核判断客户身份和鉴别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对经查在不同机构存在多项债务记录的客户,应当从严审核,严格防范多头借贷风险。
(十二)【授信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客户信用状况、收入状况、财务状况等合理设置单一客户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上限,并纳入该客户在本机构的所有授信额度内实施统一管理。在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不得超过非预借现金业务授信额度。
预借现金 一般比例在30% 50%。100%的现在比较少。当然卡友直接借钱的少了。
信用卡背后的资金,工行融e借,浦发备用金,广发财智金、招商e招贷等也会从严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对单一客户实施充分尽职调查,对所获知该客户在其他机构的所有信用卡授信额度实施合并管理。在授信审批和调升授信额度(含临时调升额度)时,应当在该客户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额度内相应扣减累计已获其他机构信用卡授信额度,监测新发卡客户同时在其他机构申请信用卡情况,实施相应的额度扣减。
刚性扣减,不止一次提及。
(十三)【调额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严格审慎的信用卡授信额度动态管理,至少每年对信用卡客户的授信额度实施一次重新评估、测算和确定。对于风险状况明显恶化的客户应当及时采取调减授信额度等措施。对调升授信额度的客户应当重新进行授信审批,未经客户同意不得调升授信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设置调升授信额度审批权限,合理设定授信额度临时调升的幅度、次数、时间间隔和有效期等。
银行给卡友主动提额的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等,短信中明确标准,如果提额不用回复,如果不提额回复1
(十四)【风险模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卡风险模型开发、测试、评审、应用、监测、校正、优化和退出的全流程管理机制,确保风险模型开发与评审环节相互独立,并至少每年对风险模型进行重新评审和及时更新优化。使用合作机构提供的风险模型时,应当遵循可解释、可验证、透明、公平原则,不得将风险模型管理职责外包。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了解信用卡相关风险模型的作用与局限。
四、严格管控资金流向
(十五)【资金流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准确监测和管控信用卡资金实际用途。信用卡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投资等领域,严禁流入政策限制或者禁止性领域。
风控短信如下,
(十六)【异常用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套现、盗刷等异常用卡行为的监测分析,持续优化交易监测规则,提升预警能力,持续有效防控各类欺诈风险。依法完整记录、保存信用卡交易等信息,并持续满足我国境内金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要求。未收到收单机构应当按规定发送的交易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银行卡清算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清算平台等相关机构。对确认存在套现行为的客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限制措施,控制信用卡资金风险。
盗刷,卡友被动用卡行为,几率比较少,但是对卡友和银行资金安全损害比较大,需要加强把控。
套现,卡友主动用卡行为,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信用卡资金风险。
反洗钱,也是其中的一部分。资金流动频繁,快进快出。
五、全面加强信用卡分期业务规范管理
(十七)【业务办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规范信用卡分期业务管理。为客户办理分期业务应当设置事前独立申请、审批等环节,以简明易懂方式充分披露分期业务性质、办理程序、潜在风险和违约责任等,并由客户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确认知晓。应当与客户就每笔分期业务单独签订合同(协议),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同或者捆绑签订。信用卡分期资金需划转至客户本人账户的,应当划转至除信用卡之外的本人银行结算账户,并按照预借现金业务进行额度和期限管理。
(十八)【禁止性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对已办理分期的资金余额再次办理分期,《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个性化分期还款协议除外。不得对分期业务提供最低还款额服务。不得仅提供或者默认勾选一次性收取全额分期利息的选项。
分期后不能对已经分期的金额再次分期。账单3万,分期1万6个月,每期1600左右。后续再次分期,只能分期2万,不能将此前1万每个月还1600元再次分期。分期后不能享受最低还款服务。
信用卡分期已经缓解你资金紧张,在多次分期和最低还款只能说明你还款能力收到影响,必须加强强制干预,避免出现后续信用卡资金逾期,彻底无法还款。
(十九)【额度与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设置信用卡分期透支金额和期限,明确分期业务最低起始金额和最高金额上限。分期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客户确需对预借现金业务申请分期还款的,额度不得超过人民币5万元或者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得超过2年。
预借现金额度、比例、期限进行量化约定。浦发银行备用金为例,图片。
(二十)【息费披露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分期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展示分期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息费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息费计算方式。向客户展示分期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应当统一采用利息形式,不得采用手续费等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在营销都是0利息,有手续费,手续费可是不比利息低。
贷款进行多次利率调整。
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透支利率并及时更新,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透支利率和计结息方式。
(二十一)【息费收取】客户提前结清信用卡分期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实际占用的资金金额及期限计收利息。
信用卡分期12期,已经还完5期,第6期全额还款,后续利息不应该在缴纳,包括银行变相收取违约金。
六、严格合作机构管理(重点联名卡)
(二十二)【合作机构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用卡业务合作时,应当切实落实业务合规审查主体责任,加强与合作机构在从业人员合规和消费者保护培训等方面的协作。总行信用卡业务管理部门或者信用卡专营机构总部应当对合作机构制定明确的准入、退出标准和管理审批程序,并实行名单制管理。应当与合作机构签订书面合作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责。发现合作机构提供不公平不合理合作条件或者服务的,应当拒绝合作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终止合作。本通知所称合作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广告推介、支付结算、信息科技、增值服务和催收等业务环节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二十三)【合作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自营网络平台受理信用卡申请、客户信息采集、身份验证、发卡审核、合同(协议)条款签订、信用卡交易和账单信息查询、还款等业务环节,不得通过合作机构管理和控制的网络平台、页面或者其他电子渠道实施,确保债权债务关系清晰准确。对于通过其他合作机构渠道场所转入本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消费者,应当要求合作机构就渠道场所权属主体区别做出专门提示。
信用卡申请正常通过银行app、微信公众号、小程序,其他云闪付、第三方申请平台需要备注好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卡友来说,就是申请信用卡落地页面必须是银行申请页面,不能是第三方中转。对于联名卡有一部分影响,当然后面还有联名卡内容规定。
(二十四)【集中度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单一合作机构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多家合作机构各类渠道发起申请并获批信用卡的发卡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发卡数量的25%,授信余额合计不得超过本机构信用卡总授信余额的15%。
主要发卡方式和授信额度主要还是银行自营体系,这也给卡友一个提醒,后续申请信用卡尽量选择银行自身渠道,下卡和下卡额度会比较高。如果想要高额度高等级卡确实建议卡友线下银行网点提高资质。
(二十五)【联名卡管理—主体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本机构联名卡的经营管理主体责任,确保联名卡合作双方在所有信用卡相关业务环节平等呈现各自品牌,不得直接或者变相由联名单位代为行使银行职责或者用联名单位品牌替代银行品牌。应当持续加强对联名单位经营风险、声誉风险和其他不利影响的分析和监测,严格防范风险向本机构传导。除通过本机构自营渠道取得客户单独授权的,不得向联名单位回传与其权益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通过发行联名卡或者借助联名单位渠道超出经营区域限制开展业务。加强与银行卡清算机构协作,建立完善联名卡发卡业务规则。
联名卡主客体责任,银行需要承担主体,比如信用卡逾期,肯定是银行来承担催收,而不是联名方企业进行催收,企业没有这个权利。
信息回传问题,只能是信用卡自身权益相关,其他卡友信用卡信息不能回传,手机号、身份证号、人脸识别信息、信用卡消费记录、信用卡账单记录,信用卡额度信息、提额记录、信用卡还款情况,逾期情况、销卡等等。
联名方问题导致银行声誉受损。民生银行瑞幸咖啡联名卡、浦发银行迷蒙联名卡、华夏银行泡泡玛特联名卡、民生银行尚品网联名卡。
(二十六)【联名卡管理—联名单位】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审慎充分评估联名单位与信用卡产品定位的匹配度。联名单位应当是为信用卡客户提供本单位主营业务领域增值服务的非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与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属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地方金融组织等合作发放联名卡,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银行不能是金融机构发行联名卡,比如上海银行小赢花卡,京东金融联名卡 、华夏银行云闪付主题卡。银联无界卡。当然除非银保监会批准。
再比如中信银行广发联名卡。中信银行融e借联名卡,中信银行微信财付通联名卡,中信银行蚂蚁消金联名卡。这些正常是可以联名发卡。
(二十七)【联名卡管理—服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联名卡合作的业务范围,应当限于联名单位广告推介及与其主营业务相关的权益服务。联名单位提供数据分析、技术支持、催收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另行签订专门合同,并按照收益风险匹配原则分别约定双方权责,不同合作内容类别之间不得相互混同和交叉捆绑。
对于卡友而言,是不能分清,到底是谁负责,也只能通过自己持有使用信用卡是否是联名卡区分。
(二十八)【联名卡管理—服务收费】联名单位在联名卡业务合作中直接或者变相参与信用卡收入或者利润分成,或者将收费标准与信用卡透支金额等指标不当挂钩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停止与其进行联名卡合作。
(二十九)【催收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制定并实施催收业务审计检查、投诉处理等管理制度,规范催收行为,不得违法违规提供或者公开客户欠款信息,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断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
七、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三十)【消保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并纳入信用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定期严格审查信用卡格式合同,避免出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和内容。
这个难度比较大,自己监督自己,而且消费者对于合同条款、法律内容,了解速度比较慢,或者根本不知道合同到底啥意思。
(三十一)【合理定价】在依法合规和有效覆盖风险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科学确定信用卡息费水平,提升服务质效,持续采取有效措施,坚决促进信用卡息费水平合理下行。除现金提取业务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向违约或者逾期未还款的客户收取的息费总额不得超过其对应的已发生透支本金。
2万额度信用卡,违约金或者逾期费用不能超过2万。
(三十二)【数据安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数据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征信管理有关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应当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使用客户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客户信息保密责任义务,以及防控客户信息泄露风险的有效措施。不得与违法违规进行数据处理的机构开展合作。
八、加强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
(三十三)【日常监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卡业务风险识别、监测、预警、防控和处置,不断强化对与信用卡业务相关联的各类业务活动的延伸监测和规范。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三十四)【线上信用卡业务】银保监会按照风险可控、稳妥有序原则,推进信用卡行业创新工作,通过试点等方式探索开展线上信用卡业务等创新模式。
主推线上信用卡相关业务。申请、进度查询、激活、用卡、账单、银行活动、信息、密码修改、征信报告、续卡、信用卡权益、信用卡提额等等
(三十五)【强化行业自律】中国银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职能,持续完善信用卡业务自律规则和风险评价体系等,加强自律惩戒和通报。
(三十六)【过渡期安排】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并向监管机构报送整改计划,明确整改目标和时间进度安排。已开办信用卡业务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在24个月内完成整改。
(三十七)【其他安排】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目前与信用卡业务最直接的法规,还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很多条款已经与今天的信用卡市场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此次《通知》的颁布,也可以视为对2011年版《办法》的又一次修订与补充,对具体业务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
附上:最近一年信用卡相关政策、法律法规。
人民银行下发《关于推进信用卡透支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2021.1.1
信用卡透支利率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自主协商确定,取消信用卡透支利率上限和下限管理。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透支利率并及时更新,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透支利率和计结息方式。
银保监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21.1.12
首批参与试点银行包括6大行、12家股份行;参与试点的不良贷款收购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符合条件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参与试点的个人贷款范围为个人消费信用贷款、信用卡透支和个人经营类信用贷款为主。
财政部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
2021.2.6
银行从事信用卡分期还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企业不得将其按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记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科目或在利润表中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项目列示。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
2021.2.20
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应严格落实出资比例区间管理要求,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地方法人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应服务于当地客户,不得跨注册地辖区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银保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21.3.17
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进一步加强消费金融公司、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风险管理,明确未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一律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的提示》
2021.4.22
消费者选择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不可盲信明星代言,应理性对待“明星代言”的产品或服务,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三看收益是否合理;四要防止过度借贷。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警惕以“债事服务”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
2021.4.30
一些机构以提供“解债服务”为名,通过收取咨询费、服务费、保证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存在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风险隐患,严重损害债权人、债务人财产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5.25
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返还扣划的透支款本息、违约金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发卡行请求信用卡持卡人偿还透支款本息、违约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2021.6.11
从事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提供服务,应当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供数据处理相关服务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2021.6.22
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7.13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防信贷资金流向涉黑涉恶组织和个人以及非法高利贷、“套路贷”等非法金融放贷领域;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严禁委托涉黑涉恶机构和个人催收。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8.23
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处理生物识别、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敏感个人信息,应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
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防范银行卡盗刷的风险提示》
2021.9.29
养成安全用卡习惯,不向他人转借或出租信用卡、储蓄卡,刷卡时不要让卡脱离视线范围,废旧或不再使用的银行卡及时销户;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不向第三方提供登录密码、取款密码和验证码等信息,注意辨识网络服务渠道的真实性。
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021.9.30
明确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对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强调信用信息安全和依法合规跨境使用;提高征信业务公开透明度,征信机构应客观展示对外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建立评分类产品的评价标准。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央行办公厅、银保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ETC发行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2021.11.3
在延续既有ETC金融服务的同时,支持商业银行遵循风险可控和市场化原则办理货车ETC信用卡业务,用于通过ETC交纳货车通行费。将ETC欠费行为纳入征信体系,引导货运物流企业和货车司机依法诚信经营。
中国银行业协会印发《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
2021.11.29
催收行为要严格遵守国家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可与第三人进行联系,但联系第三人时不得透露债务人具体的欠款信息和欠款金额,可询问债务人的联系信息。
事件整理来源:银数观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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