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一百多元收购无透支功能的银行卡,说是用于网店“刷单”。近年来这类收购信息在网络上时有出现,但这种生意真的能做吗?
有些人可能会想:这银行卡不能透支,就算卖给别人,也不会有啥问题。
没问题?问题可大了!
今天检察官要告诉你,你卖出去的卡很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洗钱、诈骗等,你可能因此卷入刑事案件!!
一个真实案件告诉你,*****的风险有多大。
案情回顾
2017年4月,四川成都的小叶(另案处理)在一个介绍零工的QQ群里看到一条兼职信息。由于缺钱想打零工,小叶便拨打了招聘信息上的电话。
对方表示,要找人办些银行卡,这些卡他要收购,每一张120元左右。至于银行卡的用途,则是用来绑定淘宝、唯品会等商城,给商城刷单,保证不会用在其他地方。
只是刷单那么简单?
小叶想着只要不是办信用卡,不会被透支,应该没有什么事。因为缺钱,小叶就同意了。
隔天,他按照约定地点找到对方,随后又到附近的银行办了两张银行卡,并且都绑定了U盾。办完之后,对方支付了240元,拿走了银行卡和U盾。
接下来的一个月里,小叶又陆续和对方见过几次面,办了十来张银行卡,卖给对方。
让小叶没想到的是,因这事,他被卷入了一起诈骗案件!2017年5月,同安的陈某遇上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总共被骗了30万余元,其中有15万余元流入了小叶名下的银行卡账户。
*****烦来了!
检察官查明
自2017年3月起,靳某伙同他人在四川省成都市向他人收购银行卡,并将苟某发展为下线。
苟某在网上发布兼职信息,发展“带队”下线严某、谢某2人,由严某、谢某二人通过网络寻找他人办理银行卡及U盾、网银等,收购后非法出售给苟某,苟某再加价出售给靳某。
其中,小叶的银行卡便是出售给严某,严某转给上线后,再由苟某、靳某等人转手卖给诈骗集团。
经查,靳某等4人分别非法获取他人银行卡74张至345张不等。
同安区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对靳某等4人提起公诉。同安区法院依法判处靳某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检察官提醒
小叶因出售银行卡,差点卷入诈骗案件,还被一起调查,可见出售银行卡的巨大风险!
我国的银行卡属于实名制,卡内存储了很多个人信息,如果贪图小便宜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有可能被收卡人用来从事非法活动,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非法买卖的银行卡、身份证等可能被用于洗钱、逃税、诈骗、开店刷信用等行为,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一旦所售银行卡出现信用问题,最终都会追溯到核心账户,会导致个人信用受损,甚至承担连带责任。
广大市民应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银行卡和密码,自觉遵守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了解银行卡买卖、租借的危险性,绝不将银行卡出借、出售给他人,以免惹祸上身。
自己的银行卡自己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来源:同安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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