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只包括企业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尚未纳入。王欣新认为,个人是营商的最终权利义务主体,“企业破产救得了企业,救不了个人,在营商环境中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会严重影响企业破产的实施。”
第三届市场化破产国际研讨会举行,争取推动设立破产专门法院
深圳拟争取国家支持制订个人破产法规
深圳破产法庭内设破产网拍服务室,支持网络司法拍卖。南方日报记者 朱洪波 摄
今年10月,浙江温州办结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债务人蔡某应对破产企业214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终按1.5%的清偿比例承担3.2万余元,让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进入大众视野。
10月16日,在深圳举行的第三届市场化破产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众多专家表示,个人破产制度是针对欠债无法还清的人的救济制度,使其能够继续维持基本生活,化解因债务纠纷产生的社会风险,对完善营商环境有积极作用。
记者获悉,目前深圳正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制订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或特区法规,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随着个人征信等条件的不断完善,一系列制度设计将避免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老赖”逃避债务的渠道。
● 南方日报记者 陈熊海
个人破产制度可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市场经济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可能面临经营失败导致欠债无法还清,这种现象需要法律制度解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欣新表示。
与会众多专家都提到,个人破产制度对实现债务人救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深圳破产法庭法官白田甜介绍,企业经过破产清算可以注销,但个人无法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意义在于将债务人从债务危机中解脱,使其能够继续生活。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齐砺杰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降低不良贷款的社会催收总成本,避免因债务纠纷引发暴力行为和社会矛盾,极大促进风险投资和创新创业,为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家提供一定社会保障,“个人破产制度是金融经济体系的防火墙,可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目前,我国的破产法只包括企业破产制度,个人破产制度尚未纳入。王欣新认为,个人是营商的最终权利义务主体,“企业破产救得了企业,救不了个人,在营商环境中缺乏个人破产制度会严重影响企业破产的实施。”
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均有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改革方案里也特别提到分步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扩大破产制度的市场适应主体。此外,浙江温州等地试点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全体债权人协商一致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使得该程序一定程度上具备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质功能。
“作为中小民营企业之都,温州一些民营企业主因个人过度负债或经营失误等原因,陷入严重资不抵债的困境。”温州市中级法院民六庭庭长方飞潮介绍,鉴于个人破产立法空白,温州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定义为执行中的特别程序,参照个人破产原则,通过附条件的执行和解或金融机构一致行动形成个人债务清偿方案,以达到执行程序有效退出。
个人破产制度可以解决大量法院“执行不能”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表示,司法实践中穷尽执行措施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主体自然人约占七成,法人案件约占三成。“个人债务危机是当前经济发展必须解决的问题,也是个人破产制度亟需建立的必要性。”白田甜表示。
王欣新认为,温州实践中的参与分配、执行和解等方式,以及体现的意思自治、一致行动、尊重当事人尤其是债权人的知情权等原则,为我国的个人破产制度探索积累了经验。
深圳争取设立破产专门法院
在个人破产制度探索方面,据悉,深圳中院早在2014年就对个人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债务的案件进行专项调研,2016年完成《个人破产制度研究》调研报告,并向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个人破产条例的建议稿。
今年8月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在遵循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前提下,允许深圳立足改革创新实践需要,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这一规定,加速了深圳通过特区立法推进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进程。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彤表示,深圳人大将积极发挥特区立法对改革的引领推动作用,推动体制机制的创新。
任彤表示,个人破产是成熟市场环境的应有机制,今年深圳两会期间有18名代表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议案。目前,深圳正在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支持制订个人破产地方法规或特区法规。
深圳在个人破产制度上的探索,源于深圳破产审判先行先试制度探索的长期积累。深圳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余新国介绍,早在1993年深圳就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成立全国首个破产审判庭,在全国最早开始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深圳成立全国第一个破产法庭,发布破产审判白皮书。余新国表示,深圳将加快推进破产审判机制改革创新,争取设立破产专门法院。
个人破产制度如何避免“老赖”避债?
个人破产制度本质为债务人救济制度,这与人们日常观念中债务无法免除的观念以及对债务人的负面印象相悖。其出台最受关注的问题就是债权人权利如何保护,如何避免“老赖”通过个人破产逃避债务。
“良好的制度设计可以避免个人破产被滥用为避债工具。”白田甜表示,免除债务并非无条件,一方面要严格限制免除债务的条件,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应尽义务、遵守限制权利决定,且经过必要期间后,不能清偿的部分债务方可获得免除。
她举例说,免债首先要遵循债务人的权利限制,在期限内不能高消费,不能担任上市公司高管等,经过权利限制期以后才能解除债务,这也是对债权人心理的抚慰,同时也是对债务人良好经营方式和消费习惯的养成。“另一方面通过制度设计鼓励清偿。”白田甜表示,在个人宣告破产后,只要债务人主动清偿债务达到一定比例,即可提前解除限制恢复其权利。“比如债务人有五年权利限制期,两年内能够清偿80%的债务就可以提前解除权利限制。”
此外,她介绍,在债务人申报、人民法院查询之外,法院可要求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及未来预期收入进行详细调查,接受债权人监督,保障债权人获得最大限度清偿。“一旦债务人有转移财产规避债务等恶劣行为,根据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仅不免除债务,还要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在温州的实践中,方飞潮介绍,通过对债务人及其配偶亲属的权利让渡和义务扩张,使法院对其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防范逃废债行为。“通过赋予债权人知情权、咨询权、表决权、监督权,提升债权人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中的获得感,债权人不仅可以向债务人咨询,而且可以根据要求向债务人的配偶及其他直系亲属进行咨询,并享有在清理程序中的重大事项表决权。”
个人破产制度需要一系列配套机制。近年来,信用体系和惩戒机制的不断完善都为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的失信平台与国家44个部委和单位达成了协议,一旦名单进入平台各方面都会受限。”白田甜表示。
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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