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显示,被告人于诗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于诗涛、白炳东、孙晓冬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于诗涛,又名于涛,男,1971年1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捕前任沧州银行保定分行行长(曾先后历任沧州银行市场支行行长、沧州银行运河支行行长、沧州银行石家庄分行筹备组负责人、行长)。
被告人白炳东,男,1977年8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现任沧州银行朝阳路支行负责人、行长(原任沧州银行运河支行信贷主管)。
被告人孙晓冬,男,1984年12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现任沧州银行总行信贷部工作人员(原沧州银行运河支行信贷外勤)。
法院审理查明:
一、2016年7月至2018年4月于某涛本人或指使他人以雨衣、雨伞、保鲜盒等名义虚开发票在沧州银行总行报销的手段,多次从沧州银行总行骗取人民币42.3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二、2011年6月30日,于某涛任沧州银行市场路支行(以下简称市场路支行)行长。为帮助他人拆借资金,于某涛安排该行信贷副行长李某以于诗涛妻子闫某的名义,以编造购买数码产品的借款用途,以闫某存款人民币30万元存单单据号作质押(经调查未发现质押存单),在市场路支行贷款人民币300万元,该笔贷款于当日发放完毕。
同日,于诗涛安排本单位工作人员将其发放的人民币300万元贷款中的20万元分别拆借给他人使用。2011年7月1日该笔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偿还完毕。于诗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该贷款向他人拆借而伪造贷款用途,且在未对该笔贷款进行贷前调查,未撰写贷前调查报告的情况下,向其妻子闫某名下发放贷款人民币300万元。
三、2014年3、4月份,于诗涛、白炳东、孙晓冬在对河北同创线缆有限公司(简称河北同创公司)老贷款1100万到期续贷1000万元过程中,于诗涛告知白炳东由于诗涛为河北同创公司协调200万元还河北同创公司前期1100万贷款,于诗涛明知该贷款部分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而仍授意白炳东、孙晓冬向沧州银行总行书面呈报相关材料进行审批,违法向其发放贷款。
白炳东、孙晓冬在贷前调查时,未对河北同创公司的贷款用途进行严格核查、未要求该公司提供其经过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申报申请贷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未对该公司所有关联企业进行调查,即按照于诗涛的授意书面撰写呈报申报材料,并向沧州银行总行申报审查、审批,后沧州银行总行批复发放1000万元贷款。截止案发,河北同创公司的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已逾期,目前正处于诉讼阶段。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诗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本单位资金人民币423375元,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于诗涛在担任沧州银行运河支行、市场支行行长期间,违法国家法律规定,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1300万元;被告人白炳东作为沧州银行运河支行信贷副行长、孙晓冬作为沧州银行运河支行信贷员,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没有严格审查贷款用途,违法发放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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