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虽说是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但是有些党政干部采取不合法手段参与民间借贷,请问这样怎么办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也是依据上面的程序走,不要以为自己是党政干部,就有什么特殊待遇,那是不可能的。
目前,对党政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是正常的投资理财行为,还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认识上存在一定分歧,而且现有规定也不完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这一规定强调营利活动必须是“违反规定”的。但实践中,党员领导干部参与民间借贷是否违反规定,违反何种规定,往往难于查找直接依据。对有关规定理解和执行中的问题是,营利性活动的范围如何确定,能否理解为公务员不准参加任何营利性活动、借贷活动和投资理财活动等? 投资理财是现代社会人们获得财产增值的基本方法和途径。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合法的投资理财和民间借贷行为,应予保护。但当前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属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的违规借贷资金巨大,极易诱发贪污、挪用公款或受贿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格区分有关行为性质,严厉惩治其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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