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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上调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数额标准 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8.11.28 作者: 阅读:

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据介绍,《解释》于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后的《解释》新增五条内容,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同时,原第七条与第八条修改成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内容。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新增的第八条中提到,“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据此前相关文件显示,“数额较大“的恶意透支为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数额巨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100万元以上。

同时,对于恶意透支的数额的定义,《解释》新增的第九条也做出解答。“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凤凰网WEMONEY张国栋/编辑)

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来源:凤凰网财经WEMON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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