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良、吕某萍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鲁14民初233号)。德州银行绕道恒丰银行、渤海信托公司,向龙口市丛林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林铝材公司”)放款2亿元。但合同尚未到期,丛林铝材公司破产,德州银行获得的赔付比例不到13%。法院判决丛林铝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良及其配偶吕某萍偿还德州银行借款本金1.73亿元、利息146.67万元。
法院查明,德州银行与恒丰银行签订《委托定向投资业务合作总协议》,约定德州银行在恒丰银行开立人民币账户委托投资账户,并将委托资金通过此账户交付恒丰银行,委托恒丰银行按照德州银行的指令以恒丰银行的名义将委托资金投资于德州银行指定的投资范围,恒丰银行接受德州银行委托。合同就委托资金投资范围、委托资金的存放、委托资金的投资管理以及委托定向投资项目本金及收益的返还/转交进行了约定。
2016年3月24日,德州银行与恒丰银行签订《同业资金业务合作协议》。德州银行按照该合同约定向恒丰银行存放人民币2亿元。德州银行并向恒丰银行投资指令,指令恒丰银行将德州银行委托资金2亿元作定向投资,投资方向为:委托恒丰银行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丛林铝材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将委托资金投入渤海信托公司账户。
同日,恒丰银行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龙口铝材贷款项目单一资金信托合同》,委托渤海信托公司将2亿元运用于向丛林铝业公司提供贷款,贷款资金用于补充借款人购买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6个月。
随后,恒丰银行向渤海信托公司汇兑支付2亿元。渤海信托公司与丛林铝材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合同披露渤海信托公司系受恒丰银行委托向丛林铝材公司发放资金信托贷款。贷款金额为2亿元,贷款用途将补充丛林铝材公司购买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期限36个月,贷款利率为5.225%年,合同约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同日,渤海信托公司向丛林铝材公司发放贷款2亿元。同日,张某良与配偶吕某萍同渤海信托公司签订《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为确保《信托贷款合同》的履行保障渤海信托公司债权的实现,张某良、吕某萍愿意为丛林铝材公司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然而,2018年5月17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681破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包括丛林铝材公司在内的二十三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重整。
2018年8月8日,恒丰银行向德州银行发出《关于移交受托投资取得财产的通知书》,通知因丛林铝材公司破产重整,对信托造成实质影响,已出现实质违约。恒丰银行已收到渤海信托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出具的《原状分配函》《债权转让通知书》,渤海信托公司将信托财产及相关权益向恒丰银行进行原状分配。
恒丰银行通知德州银行,终止德州银行与恒丰银行之间的委托投资关系,并将信托财产及相关权益移交德州银行所有。随后,德州银行向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重整管理人申报债权。
2020年3月31日,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重整管理人向德州银行发出《债权初审结果通知书》,确认德州银行对丛林铝材公司享有债权本息合计2.99亿元,德州银行盖章确认。
《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管理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摘要说明》载明,金融类普通债权未获清偿部分转为普通债权,每家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部分获得100%清偿,20万元以上部分获得12.64%的清偿。
2020年4月24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681破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重整计划,终止丛林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十三家关联公司的重整程序。现丛林铝材公司欠款本金1.73亿元、利息146.67万元。
具体计算方式为,涉案借款至2018年5月15日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受理丛林铝材公司破产重整申请,欠付本息共计2.01亿元。2018年底德州银行收回200万元信托保障基金,2012年4月21日德州银行在丛林铝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中确认收回2321.26万元,2亿元的贷款本金减去以上清偿的本金,本金欠款金额为1.73亿元,债务人、保证人均未偿付利息,利息欠款金额为146.67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借款人为丛林铝材公司,保证人为丛林铝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张某良及其配偶吕某萍。结合各份合同的内容及德州银行债权人身份已在丛林铝材公司破产程序中得到确认的事实,应认为,德州银行、恒丰银行、渤海信托公司已经尽到通知义务,丛林铝材公司及保证人张某良、吕某萍对德州银行系涉案借款债权人的身份均系明知。在涉案借款未到期的情况下,丛林铝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发生已经影响债权人德州银行权益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张某良、吕某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德州银行借款本金1.73亿元、利息146.67万元。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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