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7月1日开始实施。
根据吉林社保委发布的【1995】1号文,文件规定:社会保险公司依据居民身份证号,为每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职工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录其在职期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转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保险费。两者累计储存,退休时依据累计储存发养老金;单位和职工本人同时按规定标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累计时间为职工缴费年限。中断缴费和只有个人或单位一方缴费的时间不算缴费年限。各地实行社会统筹前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和社会统筹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