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单位应在3个月内为其办理生育待遇申请手续。
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出生证》及复印件、流产证明、产假证明书和诊断书、产妇或流产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医疗保险部工作人员在接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省直生育保险,按时申请待遇,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将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待遇核定后的第二个月10日前,省社保局一次性将核准后的生育待遇拨到单位,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