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领取人的生育属于计划内生育。
2、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流产,其中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3、按照规定参加上海生育保险,并且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在职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社保并建立个人账户。
(2)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已经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并且已经建立个人账户。
(3)上海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人员或者非正规就业的劳动人员,参加了城镇社会保险并建立个人账户。
(4)非上海市城镇户籍的在职人员,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而缴纳社保并建立个人账户。
(5)上海市户籍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帮工参加了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