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有关追偿权的规定主要有:
1.《保险法》的第六十一条对追偿权有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还未赔偿前,若其放弃对第三者追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再赔偿。在保险公司赔偿后,若被保险人在未经过保险公司同意的前提下,放弃对第三者追求赔偿的权利,无效。若因被保险人的个人原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导致保险公司无法代为请求赔偿,保险公司可以扣减或要求被保险人返还一定的保险金。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对追偿权有相关规定:若因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驾等不良驾驶行为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内垫付相关费用后,可以向致害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