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9月16日消息,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称,《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行业亟需明确的部分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作出规定,有利于遏制监管套利、促进规范监管、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强调事中事后监管
银保监会指出,《通知》的印发是逐步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将持续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监管制度建设,与《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的施行相衔接,进一步完善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经营规则和监管规则。
上述负责人表示,《通知》强调事中事后监管和负面清单管理。在上位行政法规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本着问题导向、急用先行、逐步完善的思路,强调事中事后监管,明确行业亟待统一的监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严禁触及违法违规高压线,防止风险外溢,守住风险底线。同时,《通知》注重发挥地方金融监管的主观能动性,辩证把握监管规则的原则性与灵活性,减少不必要的监管统一设限,授权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当地实际,细化部分监管要求。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9074家,全行业实收资本9478亿元,贷款余额10043亿元。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小贷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主要服务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人,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部分小贷公司经营比较粗放,风险防控能力有待提高,甚至有些小贷公司经营出现困难。《通知》能更好引导和规范小贷公司发展。
鼓励降低贷款利率
《通知》在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经营区域、贷款利率等方面提出要求。
在对外融资方面,《通知》提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董希淼认为,在疫情期间,部分地区适度放宽了小贷公司的融资杠杆倍数要求,此次《通知》对小贷公司融资杠杆倍数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小贷公司经营发展。
《通知》提出,要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在催收方面,《通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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