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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与信用卡诈骗有什么关系?

发布时间:2019.01.22 作者: 阅读:

最近与好友谈论到信用卡的透支与套现,我们是如何因为信用卡成为了欠债一族,是如何将消费时的理智转换到还款时的痛苦,并且无限循环于消费的快感与还款的痛苦之间?想明白这个问题之前,有必要提醒身边的朋友,恶意透支可能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千万不要以为欠钱不还只是民事纠纷。下面几个概念帮助我们理解一下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是由商业银行或信用卡公司对信用合格的消费者发行的信用证明。持有信用卡的消费者可以到特约商业服务部门购物或消费,再由银行同商户和持卡人进行结算,持卡人可以在规定额度内透支。随着信用卡越来越普遍,很多人也将信用卡用于零时性的小额资金周转。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 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重点来了!看似民事纠纷的问题而被列入刑法,无疑是刑法对人们道德标准要求的提高。信用卡的作用就是透支,这种透支允许你短时间内无法清偿,但时间有限。他要求你在进行每一次消费的时候应该要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如果不能很好的预估自己的还款能力而任意透支,导致最后无法还款,可能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但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来源:仙女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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