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提供银行卡,轻轻松松就能月赚上千元,这样天上掉馅饼的“好事”你觉得是真的有吗?小心“馅饼”变陷阱。近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件,三名被告人因贪图蝇头小利,结果不仅锒铛入狱还被判处高额罚金。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被告人邹某在淘宝交友群添加了昵称为“王者”的好友,双方聊天中,“王者”提出带邹某做淘宝拉新刷单赚钱业务,赚的钱两人平分,言明一张银行卡每月最少可赚3000至4000元,叫邹某多提供银行卡,同时每张银行卡要配一个手机卡、一个U盾,银行卡的日转额度尽可能调大来。随后,邹某找到被告人张某,以注册拉新APP赚钱叫张某提供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号码和U盾,并答应每张银行卡每个月给张某1200元。后张某找到蓝某,让他提供银行卡机配套电话号码和U盾,并承诺每张银行卡每月给500元的费用。蓝某同意后提供了自己和妻子的三张银行卡及余某、胡某各一张,共五张银行卡及配套的电话卡、U盾。邹某收到5套银行卡及配套的信息资料后,按照王者提供的地址邮寄给对方。2020年3月,提供给“王者”的其中一张银行卡被河南省新乡市公安局冻结,经查,提供给“王者”的5张银行卡交易记录累计达7128896.41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张某、蓝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收买、非法提供他人银行卡及包括密码、U 盾、手机卡等配套的银行卡信息,足以并致使他人以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遂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蓝某犯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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