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发布实施,并于2003年进行了修订。近年来,国内外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也开展了很多创新性的工作,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经有些滞后于国内外金融改革发展的实践。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王景武表示,他向人大提交了关于尽快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议案。
王景武指出,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能够满足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治理的需要。近几年,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党中央对人民银行履职提出了不少新要求,如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等,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影响了相关工作的顺利开展。这些内容都需要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予以充分体现,为改革做好法律保障。
从国际上看,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符合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欧美各主要发达国家认识到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重要性,及时调整中央银行的法定职责,不断扩展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权和手段。2010年美国《多德-弗兰克法案》、2012年英国《2012年金融服务法案》、2013年德国《德国金融稳定法案》都从法律层面强化了中央银行在防范系统性风险、加强宏观审慎管理中的作用。
王景武建议尽快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具体来看:
一是明确人民银行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中的基本定位。加强对金融业综合经营的监管,赋予人民银行统筹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定和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跨市场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规则的职责,通过中央银行实施综合性的功能监管,以解决分业监管下存在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
二是赋予人民银行系统性金融风险处置的具体措施,例如监督问题机构实施自救,提供流动性支持,收购、管理、处置有关资产等等。同时,对因化解金融风险而使用中央银行资金机构的行为,赋予人民银行进行监督的具体手段。通过对以上方式的授权,及时处置风险、减少处置风险的资金损失,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是明确检查监督的对象和内容,具体包括现场检查措施、非现场检查措施、违法行为调查措施等,及时识别问题和风险,在问题出现早期对机构采取风险控制和纠正措施,满足央行强化宏观审慎管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履职需要。例如,结合人民银行工作实际,授权人民银行开展在反洗钱、支付等领域的现场检查措施以及压力测试、评级、稳健合规性评估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四是赋予人民银行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和手段,明确人民银行牵头国家金融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实施国家金融安全审查,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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