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河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某骗领信用卡并使用,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经河西法院开庭审理,最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年。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至2018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与段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王某某取得其妻子赵某某(后二人于2018年6月离婚)的身份证,在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由段某某以赵某某的名义申领9张信用卡,由被告人王某某使用该卡消费人民币共计264万余元,用于买车、旅游等。
河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承办该案后,经认真审查证据,准确厘清了该罪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区别,认真核实了犯罪数额,向河西法院提起公诉。在庭审过程中,面对拒不认罪、态度恶劣的被告人,公诉人以充分的示证和有力的说理驳斥了被告人的辩解,使法院采纳了河西检察院认定的全部事实、情节及相关证据,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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