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200元从他人手中购买两张银行卡,卖出后仅“获利”65元,被判刑8个月罚款1万元,这笔“生意”亏大了!近日,黄石西塞山区检察院以涉嫌收买信用卡信息罪对邓某某提起公诉,经西塞山区法院审理,判处邓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5年9月,邓某某在深圳以每张100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肖某某手上购买了以肖某某本人身份证办理的工商银行储蓄卡和农业银行储蓄卡各一张,后邓某某将这两张卡转卖给他人,共“获利”65元。西塞山区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邓某某非法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说法:信用卡消费作为现在越来越普遍的消费方式,在信息社会快捷支付上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同时,信用卡信息安全关系到公民个人财产的安全和整个信用系统的良好运行。实名制信用卡一旦被收售者用于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将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导致个人信用、财产双重受损,甚至会被卷入刑事案件,该案中邓某某虽然仅仅获利65元,但依然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荆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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