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
你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一定要提供银行认可的担保,如果你同时借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为该组合贷款担保权的第一受益人。你所购买的房屋仅限于本市国有土地上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应当用于本人家庭自住。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以经申请成为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
(一) 常住户口;
(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大于六个月、累计时间不少于两年;
(三) 符合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建筑设计标准;
(四) 首付款的金额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 有较好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的能力;
(六) 没有尚未还清且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每项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借款人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共同借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并不长于其中最年轻者法定离休或者退休时间后的5年。一年期以内的公积金贷款,应当于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一年期以上的公积金贷款,应当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连带责任。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需要作为共同借款人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借款人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借款申请,填写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证明;
(二) 房屋买卖合同。
市公积金中心对材料齐备的借款申请应当予以受理。职工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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