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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银行副行长谈非法集资案:责任不能全归咎于企业

来源:我爱卡 小编:张金雪 2013/09/12

  由于近两年不良贷款持续反弹,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7月初下发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下称“金融国十条”)中特别提到,支持银行开展不良贷款转让,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及时主动消化吸收风险。

  对于银行而言,不良资产以及潜在不良资产的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信贷展期、转移以及加大核销力度,有些地方开始尝试“关联企业债务平移”、“分期偿还”或“转移债务至担保方”等方式分解风险。

  同时,各地政府也出台了一些支持政策。如在浙江,政府明确表示,要推进担保链风险化解,建立风险预判和分类评估机制,强化部门联合协调帮扶,进行创新市场化处置方式等。

  上海市金融办日前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下称“金融42条”)中也表示,积极配合开展政策研究,扩大银行不良贷款自主核销权,探索银行不良贷款转让的常规化路径。

  “容忍”

  近日,浙江省政府出台了“双十条”政策,即《浙江银行业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十条措施》和《企业帮扶和银行不良贷款化解的十条措施》。

  浙江省银监局数据显示,上半年浙江省不良贷款余额1046亿元,比年初增加94.4亿元,其中二季度增加31.6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65%,比年初上升0.06个百分点。

  平安证券研报称,浙江省温杭甬地区风险非常突出,尤其股份制银行在宁波、绍兴地区的不良率上行压力较大。绍兴地区的不良率已比2012年年初翻番,股份制银行不良率更是增至2012年年初的3倍。新增不良贷款正在从浙江、江苏向福建、山东等省市蔓延,整体拐点至少要等到2013年年末。

  浙江省提出,要适当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设中小企业集合融资平台,推出贸易融资业务解决中小企业需求。

  按官方政策,小微金融实施资源单列,对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分行存贷比考核;将小微企业经营性贷款最长抵押登记期限由5年延长至12年,推广“房抵快贷”。

  “双十条”政策还包括出台企业分类帮扶名单,将企业分为优秀类、关注类和风险类。按照属地原则,划分重点区域、重点机构、重点企业建立预警机制。

  对于温州等地近年集中爆发的担保链危机,地方政府尝试“关联企业债务平移”、“分期偿还”或“转移债务至担保方”等方式分解风险。

  据悉,温州政府设立政府性担保公司,参与协调银企信贷纠纷,通过过桥贷款等方式化解企业逾期贷款难题。由温州银监局参与的127次协调会中,37家企业的银企纠纷协调成功,成功率约1/4。

  “养鱼”

  银行方面,观念和行为也在发生着改变。

  广发银行温州分行副行长洪进治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2012年以来,银行持续抽贷、压贷造成实体经济困难的现状,已经对银行有了警示,金融系统将成为微观风险的最终承受者。

  “我们在调整策略,给予企业生存下来的机会。”洪进治说。

  目前广发银行的做法是,分行对小微企业设立专项基金,规定小微贷款不计入存贷比考核。对于小微客户经理,总行也不考核其存款业务,只关注贷款发放的基本情况。

  同样,国开行浙江省分行也争取了差异化考核,提高了小微企业不良率容忍度。中行也采取对策,对风险偏重区域的分支行实行区别对待。

  “今年以来,总行几乎取消了除存款考核外所有指标,连业绩增长率都没有明确的硬性规定。”中行温州分行副行长华允朝告诉记者。

  此外,各大银行针对企业在面临短贷长用时,因资金“掉头”通常会寻求民间借贷的做法,延长了贷款期限以减少高利贷介入,对部分风险可控的企业贷款则直接展期。

  据洪进治透露,目前其分行中长期贷款规模提升到了近30亿元,目的是解决企业贷款期限和生产周期错配的资源短缺难题。

  上述银行的做法俗称“养鱼”。对于银行而言,对企业持续性抽贷、压贷,无疑是“涸泽而渔”,只有相互支持,银企关系才能良性发展。

  但在一些地区,银企关系已经恶化,许多企业公开拒绝还贷。

  “政府没说强制还贷,更不会因此将工厂关停,我凭什么急着还钱?”杭州一位姜姓企业主,已经拖欠了5家银行共1.2亿元贷款超过5个月,其中3家银行为其展期半年。

  他告诉记者,一还钱,银行肯定不会再贷,到时企业就难以为继,因而必须把钱攥在自己手里,“大家都这么做,反正还能继续展期。”

  在浙江、江苏,一些问题企业并不急于自救,而是利用破产重组等手段来让债务缩水、甚至直接免除。据知情人士介绍,这类企业已占问题企业数量近1/4。

  不得已,个别省市开始建立“黑名单”制度。江苏省一位地级市银监局局长透露,名单包括逃费银行债务和偿债不守信的企业名称、数量与贷款规模,并密切关注企业主动向。

  温州银监局2013年也与公安部门配合实施“治赖行动”。一季度,共抓获涉及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老赖”19人,立案侦查非法集资类案件25起,办结金融刑事犯罪案件37起,涉及不良贷款共6.4亿元。

  温州银行副行长李伟明坦言,责任不能完全归咎于企业。各银行总行在风险重灾区频繁更换分支行高管,也加剧了银企信任感的崩塌,使本就脆弱的“熟人经济”遭到破坏。

  “上划”

  按银监会披露的数据,商业银行二季度不良贷款余额为5395亿元,不良率0.96%。

  有专家表示,上述数据并不完全真实,分支行往往在监管时点前将大批量的不良贷款“上划”至总行,总行则有一系列柔化数据的财务手段。

  上划之后,核销、诉讼、破产重组等所有环节还是由分支行承担,上划仅仅是对分支行不良率数据的掩盖。

  浙商银行一位分行行长透露,仅截至4月末,该分行不良贷款余额就达2.48亿元,不良率为1.97%,“这是上划以后的数据”。

  某银行江苏分行某地级市分支机构的一位负责人也称,该分支机构有一批不良贷款等待上划,上划后的不良率大概4%-5%之间,金额接近10亿元。

  “今年,贷款有效需求明显不足,新增不良的趋势加剧。”一家城商行的副行长坦言,由于2012年新增贷款处于高位,2013年企业主却多持观望态度,因而用新增贷款覆盖存量不良贷款的老做法,逐渐行不通了。

  他所在的城商行,上半年不良贷款上升约10亿元,根据央行每年给予该行约90亿元新增贷款额粗算,2013年底该行的不良率或在10%以上。

  一位银行风控人士表示,不良资产定期打包归拢,总行通常并不急于交由资产管理公司,而是在面临季末、年末等监管时点时,将贷款五级分类中风险偏弱的部分贷款并入不良资产中计算,起到快速平衡不良率的作用。

  监管时点过后,总行会再将相对优良的贷款分批逐次地剥离。他表示:“风控是今年银行业的主调,牺牲一定盈利来实现合规”。

  “没有技术处理,部分区域、行业的不良率肯定猛增。”前述江苏某市银监局局长称,6月份当地银行不良贷款的上划数量激增,仅一个月就使得整体不良率下降0.09个百分点。“但即便如此,目前全市不良率仍处于9%以上的高位,风险在继续发酵。”

  该局长透露,在上述江苏地级市,平安银行[6.15% 资金 研报]、广发银行和建行的不良率最高。平安上半年已经上划近30亿元,使其不良率从10%以上的高位骤降至2%以下。

  据悉,该市仅今年一季度就整体上划了182亿元不良资产。目前,民生和广发还分别有12亿元和8亿元不良贷款正等待上划。

  核销

  除了上划等“技术”手段外,银行也逐渐加大不良资产的核销力度,以便满足2016年前拨贷比达到2.5%的监管要求。

  越来越多的银行自去年下半年开始大幅提高核销规模,核销上升的幅度远超过不良率、逾期率上升的速度,“可能是3倍的增长。”一位银行业分析师告诉记者。

  2012年五大行核销不良贷款总计250亿元左右,较前年增加110%,主要股份制银行核销6.5亿元左右,增加了107%。

  2013年以来,银行核销力度继续增加。例如,浦发银行[8.70% 资金 研报]上半年累计核销约9亿元不良资产,接近2012年全年10.07亿元的核销规模。

  但在不良核销上,商业银行仍面临诸多政策障碍。

  多位银行人士反映,现在的核销管理制度审批期限长达半年甚至数年之久,这使得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呈现出拨备和不良“双高”现象。

  上述江苏地级市的数据显示,截至7月底,不良资产通过转让和清收各占30%,而核销的占比低于10%。

  “(银监会)强调150%的拨备率、2.5%的拨贷率,非得要卡这道线,本来拨备就是在经济形势好的年份银行赚的钱比较多,拿出利润准备在坏账多时扣缴的。现在就应该把拨备拿出来核销坏账。”一位股份制银行信贷部门负责人对本刊记者表示。

  目前各家银行在不良资产的核销管理方面,必须遵循财政部2010年修订的《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同时还实行“合理授权和超授权上报”审批制度,除小额贷款可由一级分行审批外,其他呆账核销均需由总行审批。

  知情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银监会近期对国开行和2家政策性银行、5家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1家城商行、1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共22家银行进行了相关调研。

  结果显示,当前制约银行呆账核销工作的政策难点包括:时间过长的司法程序限制了呆账核销效率;责任人认定和处理进展困难影响核销进度;核销政策与损失所得税扣除政策存在较大脱节;部分地方政府及司法部门的干预行为导致银行难以获得呆账认定和核销的要件;新型资产及海外分支机构贷款尚无明确的核销制度。

  为此,银监会下一步将要求银行在“账销、案存、权在”的原则基础上,切实防范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同时推动呆账核销有关政策的完善,主要包括:

  一是,推动有关部门将《办法》中“法院依法宣告借款人破产后3年以上仍未终结破产程序的,金融企业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经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出具证明,确实不能偿还的债权”的规定进行调整,适当缩短借款人破产后呆账认定时限,提高核销效率;

  二是,不再将责任追究作为呆账核销的必要条件,允许银行对呆账核销与责任人处理采取双线作业的方式,分别进行处理;

  三是,研究和调整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允许银行将按照规定核销的呆账贷款纳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

  四是,推动出台相关规定,以便加速银行债权保全类案件的司法审判和追索执行;

  五是,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大的呆账核销自主权,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资产质量和风险偏好,在满足审慎和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前提下,适当自主核销损失类贷款,有关部门保留对商业银行贷款核销合规性的检查或审计权。

  据悉,新办法出台已经指日可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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