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具有武汉户籍或者在武汉市工作,并且按规定连续足额的缴存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
2、申请人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同意提前结清原商贷余额。
4、原商贷还款记录良好,并提供原商贷银行出具的还款记录和贷款余额证明。
5、商贷转公积金贷款所涉及的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6、申请人有稳定的工作及收入,有按时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7、申请人及其配偶的信用记录良好,并且打印个人征信报告,提交给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
8、原商贷的贷款银行必须是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受托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