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有:
1、实施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北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应当遵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本规定。
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4、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承办管委会决定的有关事项,依法履行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及执法监督等职责。
5、 管委会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等具体情况,可以适时拟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6、管理中心应当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
7、管理中心应当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或者住房公积金存折,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8、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