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娄底中心城区购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最长期限30年。在其它县市购建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最长期限20年。管理部最高审批权限为15万元,15万元以上的贷款须经娄底市中心审批,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退休年龄;
2、贷款额度的最终确定由购房总额、偿还能力、抵(质)押物价值、信用状况等因素确定。
3、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提取和贷款的总额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
4、夫妻双方都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与其他机构借款之和(包括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60万元,夫妻双方只一方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与在其他机构借款之和(包括为第三人提供担保)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万元;
5、借款人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与家庭月工资收入(须是持续稳定的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且家庭人均生活费用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生活标准,借款人当前有其他借款的,一并纳入月偿还贷款本息测算;
6、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总价的70%,也不能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住房公积金可全额质押),最终贷款额度两者取其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