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中确定了二套房的认定标准:
一、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以购房家庭成员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认定。
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交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贷款人查实诚信保证不实的,应将其记作不良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一)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住房的;
(二)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
(三)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住房的。
四、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本通知第三条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