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公积金贷款
改革前: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城市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烟台市已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详情如下: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有效身份和居住证明;
4.自筹资金支付首付款不低于政策规定比例;
5.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累计间断不超过三个月;
6.同意以所购住房作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作为质押;
7.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8.没有其他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债务。
烟台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人将贷款材料准备齐全后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审批;
2.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批通过的贷款,市中心由借款人持 “委托受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通知书”到委托银行办理相关手续(如签订借款合同等),分支机构由银行通知借款人前去办理相关手续;
3.委托银行整理材料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质押手续(提示:购买商品房期房的,借款人需要先备案;购买现房的,需要房产证办出来;购买二手房的,需要借款人配合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抵押);
4.抵押质押证件出来以后,银行整理借款人材料送交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查放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