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深圳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申请人或配偶在深圳已经办理了购买深圳行政区域内的自住住房纯商业贷款,且该贷款尚未结清;
2、申请人和参加计算额度的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当月已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满6个月,且属于正常缴存状态;
3、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深圳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4、申请人的父母或者双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父母应该在深圳市未发生公积金贷款或已经还清公积金贷款;
5、申请人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申请,已经取得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银行同意;
6、申请人或者配偶是申请商转公贷款住房的权利人;
7、申请人同意提供符合本规定规定的担保(抵押或者质押);
8、申请人和参加计算额度的共同申请人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9、申请人和参加计算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申请当月前6个月内未出现贷款逾期记录,且中心规定的信用状况标准;
10、贷款申请符合国家、省、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