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丰首例窃取信用卡信息案宣判
广丰首例窃取信用卡信息案宣判
8月21日,广丰县法院一审审结了该院首例窃取信用卡信息罪案件,以被告人杨某军犯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2012年4月5日晚,被告人杨某军从义乌坐火车到上饶,一个绰号“阿少”的人到火车站去接被告人杨某军。4月6日中午,“阿少”从其朋友处拿来信用卡读卡器和微型DV机,并向杨某军介绍了如何利用技术手段窃取提款机内现金。当天下午16时左右,杨某军和“阿少”来到广丰县永丰大道边上的广丰县农村合作银行,计划在该自动取款机内提取客户信息,窃取现金。18时左右,两人将该银行的自动取款机的密码按键上的盖子弄掉,将装有微型DV机的钢制盖子安装在密码按键上面,在自动取款机的插卡处安装了一个信用卡读卡器。安装好后,两人在银行附近等待信用卡客户去提款。18时40分左右,居民杨某持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取钱时发现插卡处多了一个读卡器,就告诉了银行。银行通过银行监控系统查找到被告人杨某军和“阿少”的外貌特征,在银行附近将被告人杨某军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一套读卡器和微型DV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军伙同他人秘密在银行取款机上安装读卡器和微型DV机,窃取他人信用卡信息,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另被告人杨某军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