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伏在信用卡上的"幽灵"
在7月份,清河区检察院受理34起信用卡诈骗案,37名犯罪嫌疑人被提起公诉,其中,有近7成是因恶意透支而遭起诉——
■2012年7月一个月的时间里,清河区检察院受理的公诉案件中,有58人涉案经济金融类犯罪,占比为43..6%。而在这其中涉及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则更是高达34起,涉及37名犯罪嫌疑人,占比达到30.9%。可以说,眼下信用卡诈骗案件在我市已经呈现局部多发态势。
不过,在采访中,不少使用信用卡的市民对于信用卡诈骗却并不了解。而在清河检察院采访时,检察官告诉记者,不少信用卡诈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就是因为不了解国家对于信用卡诈骗的法律规定,并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才最终导致犯罪。那么,市民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哪些禁忌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国家对于信用卡诈骗又有着怎样的处罚?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1、公诉激增
一个月公诉的信用卡诈骗嫌疑人比过去7年还多
今年7月初,当持卡人王林(化名)被清河区检察院因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利息两万元,被提起公诉时,王林只觉得自己的脑袋轰的一声:“如果早知道是这种情况,我肯定不会躲这个钱的。真没想到会被检察院公诉,现在确实是该好好反思一下了。”
记者从清河区检察院刑事检察局刑一科了解到,仅在刚过去的7月份,该院受理的公诉案件达到了创记录的110件157人,比去年同期上升了77.4%。而与之相伴的是信用卡诈骗案也创出历史新高。在110件案件中,以信用卡诈骗、非法经营为代表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最多,为48件58人,占全部案件数的43.6%;而其中数量最多的一类是信用卡诈骗案件,为34件37人,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的70.8%,占全部案件数的30.9%,一个月所受理的案件数竟然比2005年至2011年这7年间受理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数的总和还要多一件。
对于在7月份出现信用卡诈骗案集中爆发的原因,清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王仁军告诉记者,随着现代社会金融业的发展,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多。信用卡的大量使用在方便持卡人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持卡人恶意透支等情况。对此,今年上半年,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经侦破案百日会战”活动,公安机关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犯罪案件加大了查处力度,使得该类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其中截止7月份,今年清河检察院就已经受理52起55人的信用卡诈骗案件。其中,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款等行为是信用卡诈骗案立案的主要原因。
2、六禁区
持卡人有“六条高压线”坚决不能碰
家住清河区北京新村的男子李明(化名)信用卡透支20万元后无力偿还,他多次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款,四处逃匿,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调查核实,证实其有恶意透支并拒不返还银行款项行为,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的相关规定,被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究竟什么是恶意透支?“透支本金一万元以上,银行进行过两次催缴,被催款后3个月持卡人仍然不还款这三种情况并存,即为恶意透支。”清河区检察院公诉科王仁军介绍,我国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还就恶意透支的数额有了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王仁军说,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还规定: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等六种行为一旦成立,即可追究持卡人刑事责任。
是不是所有的透支行为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对此,王仁军解释道,如果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3、立案原因
担保公司唆使他人恶意透支也可能遭起诉
经办过多起信用卡诈骗案的王仁军检察官告诉记者,如果按照公安机关对此类案件的查处量来看,数字远不止34件。因为只有达到一定的立案标准才会移交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不过,从信用卡诈骗案来看,有近七成案件是因为持卡人“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而被立案。
46岁的某私营企业主张某,从2006年开始办理了第一张信用卡,随后在多家办卡,因为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他开始使用自己的多张信用卡进行透支,一年时间内,他透支10余万元后,恶意躲藏、联系方式也多次改变,最终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被移交到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我受理的案子中,有不少持卡人到案后,往往会说‘我又不是不还钱,等我有了钱,肯定还银行。但其实这时候已经晚了” 王仁军说。
王仁军说,淮安信用卡诈骗的案件中除了恶意透支,还有几种情况比较多:捡到别人的信用卡(不能擅自使用),在ATM机上发现遗留的信用卡(也不能擅自使用),冒用信用卡。另外,在办案过程中,还发现有部分担保公司因为贷款申请人无法偿还资金,便教唆申请人办理信用卡透支。这样的担保公司相关责任人就存在教唆犯罪的情况,目前淮安已有担保公司因此遭到起诉。
4、深层原因
不少持卡人因不懂法成为犯罪嫌疑人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从清河区检察院查处的多起信用卡诈骗案来看,其中有不少人是因为不懂法而成为信用卡诈骗的犯罪嫌疑人。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样一件事情。在今年的“经侦破案百日会战”过程中,市区某商业银行的白金持卡人来到清河区公安分局咨询,“我是2009年用某银行信用卡借了6万元,用于装修位于市区某处的房产,但是后来有其他事情发生,导致我迟迟没能还上6万元。再后来我开始干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一时还是没能还上银行的钱。”该持卡人想知道他的行为是不是触犯了法律,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对于这个例子,王仁军说:“从这个例子看,该人不懂法,认为自己的进款和出款都有原因,但就是没钱还银行,这是典型的不懂法。
另外,还有一起信用卡诈骗案也是因为当事人不懂法造成的。嫌疑人李某办理一张信用卡,其家人多次借其卡透支使用,但是一直没能按时还款,李某认为,不是他使用银行的钱,按道理不该他还款,于是,银行多次催缴,他都无动于衷,最终银行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李某才痛哭流涕地表示,其父身患重病,无力偿还。可在庄严的法律面前,嫌疑人所有的不懂法理由都无法抵消他将面临的刑罚。
那么,一般来说信用卡诈骗的嫌疑人到底有没有还款能力?对此,王仁军表示,从案件办理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嫌疑人具备还款能力。而大多数持卡人不按期归还银行款项,主要是有这样一个心理:银行不是执法机关,能把我怎样?其实,这是大多数人不知道我国《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行的重判,才导致他们有这样的侥幸心理。
4、友情提醒
信用卡诈骗量刑处罚相当严重
“欠银行的钱,就是晚还几个月,应该也没什么大问题吧。”在采访中,记者听闻不少持卡人有着这样的观点。不过,对此,王仁军告诉记者,事实上,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对其处罚是相当严重的。
《刑法》中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另外,王仁军也提醒市民,身份证、房产证、电话号码这三大主要个人信息千万不要泄露给他人,以免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信用卡案件中,有个别案件是‘伪卡’案,就是指不法分子窃取市民信息后办理信用卡,被窃取信息后的市民成为银行的‘恶意透支人’,不仅被牵涉诈骗案中,还可能在个人诚信方面受到影响,直接影响其日后贷款购房或者购车等行为。虽然,目前淮安此类案件尚未发现,不过还是应该引起持卡人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