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朋友大额透支信用卡未补还 仗义男被刑拘
为帮朋友大额透支信用卡未补还 仗义男被刑拘
8月1日上午,集宁区工商银行的工作人员来到区公安局治安大队报案:2011年底,公务员冯某在该行办理了透支上限额度为3万元的牡丹信用卡,于今年1月份分两次共透支了现金3万元。之后其不仅未及时补还欠款,而且还更换了手机号,导致工行无法与其联系。冯某现已累计欠下本息共31700元,工行工作人员请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事。
公安机关在调查取证后,将正在单位上班的冯某传唤接受调查。据冯某供述,今年1月初,好友因购车向其提出要借3万元钱。手中也没钱的冯某,出于义气便用信用卡透支出这比钱借给了好友。2个月后,好友因生意赔钱无力按时还款给冯某。冯某嫌工行存款电话太烦心,随即更换了手机号码。
当治安大队的办案民警向冯某讲解了刑法中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恶意透支)的规定后,他如雷击顶般地傻了眼,对自己意气用事而触犯刑法的行为后悔不已……
关于“信用卡诈骗罪”和“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又叫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行为的一种。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信用卡的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信贷、即允许持卡人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先行消费,以后再由持卡人补足资金,并按规定支付一定的利息。在我国各发卡银行一般均规定允许持卡人在一定限额内进行短期的善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最新司法解释) 信用卡诈骗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