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持信用卡违规消费催缴未果获刑
持有信用卡并消费套现,多次经催缴不还构成信用卡诈骗罪。2012年7月26日,江西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章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期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08年5月4日,被告人章某持本人身份证和收入证明在本市交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在同年5月21日至9月23日期间,被告人章某持上述信用卡消费和套取现金共计24538.28元人民币。银行工作人员于2009年7月开始通过电话和催收信函等方式进行了多次催缴仍未归还。2012年4月,银行工作人员报案,同日被告人章某在经公安机关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同年4月19日,被告人章某已归还上述信用卡拖欠本息和滞纳金等共计人民币49280.33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拖欠本金及利息等共计人民币49280.33元,数额较大,并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年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章某被电话传唤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归还全部所透支款息,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其所居住社区的反馈意见,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