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 事主将建行告上法庭
被盗后银行挂失电话打不通?商家没验证出来刷卡的不是本人?因被人盗走信用卡后在三商家盗刷近万元,奚女士将发卡银行和三商户告上法庭,索赔损失和利息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奚女士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遂一审驳回其起诉,奚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昨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信用卡被盗刷 用户状告银行和商户
奚女士诉称:2009年10月16日下午16时许,她带孩子到福田新洲家乐福购物。期间,她将钱包放在环保袋里,挂在孩子的婴儿车上。买单时,才发现钱包被盗,里面有一张建行的信用卡。她及时打建行信用卡中心的联系电话,但电话不是一直占线打不通,就是打通后话务员忙,直到当晚18时左右才接通电话挂失。但此时她的卡已经被人在天虹商场购物消费384.1元、在深圳市智艺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消费4961元,在华润万家消费两笔共计3863元。奚女士要求信用卡中心立即停止支付上述消费,但工作人员告知无法受理停止支付,次日被盗刷的款项仍被银行划出。
在打不通信用卡中心电话期间,奚女士打110报案。经警方调取当时录像,证实不是奚女士本人亲自刷卡消费。
后来,建行告诉奚女士,她上述4笔消费是在挂失前的消费,银行不承担任何费用,让她直接和特约网点的商家联系解决。
奚女士认为,银行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而天虹商场等消费网点的工作人员失职,导致其产生经济损失,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她遂将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润万家有限公司、深圳市智艺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建行支付其消费款、年费、银行利息、滞纳金共计10388.5元,三被告商家各自就其消费款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和商家称“不该担责”
此案一审开庭时,四名被告均称自己不该担责。
建行辩称:奚女士的信用卡被盗刷,是因其保管不善,侵权人是盗刷卡的犯罪嫌疑人。奚女士称自己当日16时40分就致电信用卡中心,但无法接通。根据银行记录显示,奚女士当日17时55分才致电银行办理挂失。按协议,挂失前交易应由其自己负责。
三被告商家则认为,此案是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对奚女士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侵权后果不应由商家来承担。奚女士作为成年人,对自身携带的财产有保管义务。商家收银员按照要求进行了审核,消费人在签购单上的签名,和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名笔迹几近一致,难以分辨真伪,此外,该信用卡也没有设置消费密码。
法院一审认为用户存在重大过错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奚女士和建行之间存在的是信用卡合同关系,应属于合同纠纷,奚女士却坚持要求侵权损害赔偿。此外,奚女士称建行信用卡三特约商户未尽到审查义务,双方应属财产损害纠纷,奚女士没有要求商户赔偿损失,而是要求商户对建行应支付的损失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奚女士理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信用卡,其没有履行保管和及时挂失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公安机关对该案件并未侦查终结,奚女士又未申请对签购单上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其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所称的事实存在。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奚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焦点银行挂失电话是否无法打通?
奚女士不服提起上诉。昨日二审开庭,奚女士的丈夫作为代理人为其上诉称,奚女士在发现钱包被盗后,立即拨打建设银行的电话挂失,在16时40分开始拨打电话,但直到17时55分才拨通,盗刷正是在此期间发生的。银行挂失电话打不通,她无奈才在当日17时左右报警。银行接到挂失投诉后,虽然及时停止了一笔正在发生的2000多元消费支付,但没有进行停止支付和退单处理,构成侵权。
而三商家则没有按照1997年《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必须先审查签名和持卡人身份证。商家没有履行这一点,导致其信用卡被盗刷。警方调取的监控资料显示,当时刷卡的确不是奚女士,笔迹也相差很大。既然都有视频资料证明是别人刷卡,那么签名的肯定也不是奚女士,无需再花5000元进行笔迹鉴定。
奚女士的丈夫还称,奚女士信用卡被盗,是犯罪分子长期预谋实施的专业盗卡行为,设置消费密码也并非银行的硬性规定,银行明明可从流程上阻止奚女士的损失,却没有这样做。
二审中,银行方称奚女士的丈夫所称的1997年《信用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早已作废,被盗信用卡是在银联网点消费,与银行无关。三商家则坚持一审观点,称收银员认真核对过签名与预留签名,发现差别不大,此案的直接侵权人是仍逍遥法外的犯罪嫌疑人,商家没有责任。
法官认为,由于奚女士并未提交自己申请挂失期间的电话记录清单,无法证实其是否确实在这段时间内不间断拨打电话,当庭要求其丈夫在3日内将电话记录清单作为证据提交。
法官还主持了调解,奚女士的丈夫表示,愿意承担20%的责任,剩下的80%由对方承担,但银行和商家均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