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信用卡本金累计66万余元 男子获刑6年半并处罚金20万
三年时间,安徽男子周某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累计66万余元。4月17日,记者从合肥中院获悉,此案历经一年时间已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人周某因犯诈骗罪获刑6年半,并处罚金20万元。
据检方指控,2010年11月,周某在中信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个人信用卡,后进行多次透支并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欠款,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95094.99元;2011年11月、2013年6月,周某在中国民生银行申请办理了二张信用卡,后进行多次透支并超过规定期限,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未归还欠款,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6514.56元、472185.99元……
统计显示,周某先后在中国光大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机构办理信用卡,共累计透支66万余元。2016年3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已经掌握的其诈骗中信银行信用卡资金的事实,还如实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诈骗多家银行信用卡资金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多张信用卡,恶意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66万余元,数额巨大,并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属同种较重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各家银行欠款。宣判后,周某提起了上诉。合肥中院二审认为,原判结合上诉人周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予以综合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所提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故原判结合上诉人周某的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予以综合量刑并无不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