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他人身份申请信用卡 诈骗近六万元
法庭是个小社会,蕴藏世间百态,人情冷暖。在这里,有太多的一失足成千古恨。由朴素道理延伸出来的法律要义,在每一宗庭审中反复被体现,被阐述。
崔某,男,佳县人,今年32岁,2015年4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被依法逮捕。
2014年7月份,崔某持李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私刻“榆林市榆阳区价格认证中心”印章,伪造李某的工作证明,未经李某本人同意,冒用李某身份信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分行骗领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并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13770.7元。2014年10月份,崔某以上述方式冒用李某身份信息在中国建设银行榆林分行骗领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并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9993.06元。
2014年9月份,崔某故伎重演,持李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私刻“榆林市古城文物管理所”印章,伪造李某某的工作证明,未经李某某本人同意,冒用李某某身份信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分行骗领信用额度为8000元的信用卡一张,并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7955.5元。2014年9月份,崔某以上述方式冒用李某某的身份信息在招商银行榆林分行骗领信用额度1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并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9858元。2014年10月份,崔某以上述方式冒用李某某身份信息在中国建设银行榆林分行骗领信用额度为1万元的信用卡一张,并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9993元。
2014年9月份,被告人崔某以上述方式冒用刘女士身份信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榆林分行骗领信用额度为8000元的信用卡一张,并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本金7725元。
以上,崔某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诈骗金额共计59295.26元。
2014年以来,被告人崔某为了办理银行信用卡,多次伪造单位印章和个人身份证。另查明,案发后,崔某家属退还信用卡诈骗的全部赃款。
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有关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银行公私财物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崔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侵犯了公司、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的声誉,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崔某伪造居民身份证件,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并应实行数罪并罚。
鉴于崔某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退还诈骗赃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崔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点评:
市民一定要保管好个人信息,需要办理提高信用卡额度等相关业务时,一定要通过银行办理,切勿给不法分子留下可乘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