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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还贷”与信用卡无爱

来源:我爱卡 小编:张文龙 2015/11/19

(作者:董峥)招商银行、交通银行相继以“以贷还贷”有合规风险名义,暂停对京东白条的信用卡还款通道,其中争议焦点就是“白条”的身份界定,到底是按照京东金融自己定性为赊购,还是按照商业银行的定性视做贷款呢?

  这个争议应该站在业务和还款方式两个角度分别来看:

  一方面,从“白条”的业务形式上看,可以看做是京东商城推出的一种带有促销性质的、只在某一特定企业内部消费环节上使用的“闭环消费信贷”业务,它由京东商城根据用户的消费数据,给予一定的消费额度,在商城内的多个场景使用后,可以享有最长30天的延后付款期或最长24期的分期付款方式。

  早在20世纪之初的美国就已经开始利用赊销和分期付款购买家庭耐用消费品,在消费空前高涨的情况下,美国的一些商店、饮食店、石油公司为招徕顾客,推销商品扩大营业额,有选择地在一定范围内发给顾客信用凭证,开展凭信用凭证在公司内部购货或汽油站加油的赊销服务业务,顾客可以在这些商户赊购商品,约期付款,最著名的包括西尔斯百货、通用汽车都曾是受益者。这种消费逐渐演变为后来的通用型信用卡。从业务形式上,这种促销手段是没有问题的,也符合刺激消费、拉动经济的一种手段。

  另一方面,尽管从业务层面上可以将“京东白条”视为赊销、促销方式,但是由于“白条”业务存在着以信用卡还款的功能,而这其实就是国外信用卡业务中流行的“信用卡余额代偿”(Balance Transfer)业务的变形,它的形式是指,在获较低利率情况下以A银行信用卡偿还B银行信用卡账款。这项业务在竞争激烈的国外信用卡市场中是很普通的业务,目的是争取客户使用本行信用卡。在国内,华夏银行在刚推出信用卡业务的时候曾经尝试推出了类似业务,但后来被叫停。

  截自creditcards.com网站

  2012年底,银监发(2012)60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个人信用卡透支应当用于消费领域,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也不能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中国人民银行2012年发布的《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的第二十条也规定:“客户不得利用信用卡透支为支付账户充值”。在与跟京东白条性质相似的蚂蚁“花呗”中,则不能以信用卡还款,只支持从用户余额、余额宝和借记卡快捷支付自动扣款偿还账单。

  从现行的政策角度上,白条的这种“以贷还贷”业务的确触及了信用卡业务的“红线”。这种“互联网金融机构试水大数据授信方式,信贷风险却由银行买单”的模式,对于发卡银行还是应该谨慎一些为好。任何的业务创新都应该把握一个“底线”,对于游走在底线上的游戏应该被禁止,要么修改制度,要么调整业务模式。

  当然,如果不是制度性的制约,即便终止了“以贷还贷”的信用卡还款方式,还是会有其它的违规形式出现,比如屡禁不止的套现业务。关于套现的这个老问题,则是在另外的话题中探讨,这里就不赘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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