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9个月透支信用卡34次
男子9个月透支信用卡34次
从2013年2月到2013年11月,短短9个月的时间里,山东菏泽男子林某从三张信用卡中透支消费34次,欠款72825.5元不还。近日,林某被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0月,山东菏泽男子林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自2013年11月1日至30日,先后8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37606.91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2013年2月28日,林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明支行办理信用卡一张,后于同年10月20日两次分别透支消费人民币952元、15600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2013年5月29日,林某在中国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办理炎黄信用卡一张,自2013年11月24日至2014年1月23日,先后24次透支消费共计人民币18666.89元,逾期后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至今仍未归还。林某共诈骗数额为72825.8元。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林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以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菏泽中院法官介绍说,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4种: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
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经过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达到数额较大即立案标准。
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理或者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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