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两高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解释》)是对信用卡刑事领域的一次纠偏。对比“两高”2009年的《解释》,此次发布的《解释》将恶意透支数额标准上调5倍。
无须任何担保,仅凭一己信用就能从银行借出钱来用,还有免息期。这对个人而言,显然扩展了消费融资渠道;对整个经济而言,也刺激了消费。这似乎各得其所、百利无害。然而,信用卡在营造出消费繁荣的同时,却也打开了潘多拉的盒子,时有展现出疯狂,乃至“吃人”的一面。
所谓“免息期”的另一面则是,如果你逾期,将承担合计远高于年利率24%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滞纳金)、复利、手续费;而所谓“仅凭一己信用”的另一面则是,如果你还不上,你将失去信用,甚至身陷囹圄。
信用卡伴随着刺激消费欲望而生,为了避免办卡者将美好的消费欲望扭曲为丑恶的非法贪欲,明知道还不起,还肆意乱刷,侵犯金融机构的利益,刑法将恶意透支行为界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在2009年“两高”公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构成该罪需要三个要件。一是存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等被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二是透支本金一万元以上;三是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若是满足前述条件,办卡者必须在公安立案前还清所有本息,且情节显著轻微,才能不受刑责。只要立案,即便还清本息,一般也只能减轻刑罚。
随着经济背景的变迁,相关司法解释逐渐滞后。首先,透支本金一万元以上早就显现出起刑点过低。其次,银行催收流于形式,有的甚至为了能走刑事,随便打个电话凑数。而必须在公安立案前还清本息才能免刑的制度设计,再加上利息本来就高,这使得不少人干脆破罐子破摔,反正想尽办法也还不清,倒不如本金也不还了,等着判刑。这使得大量透支者,或将被判定为恶意透支,面临刑律。
刑罚本是保障社会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在非必要领域轻刑化是人类进一步走向文明的体现。信用卡所产生的纠纷多是“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需要更多地通过民事法律来处理。涉信用卡刑事制度显然需要反思与完善。本次“两高”制定新规,一是将起刑点提升了5倍;二是更为科学地界定“以非法占用为目的”;三是要求银行有效催收;四是只要在宣判前还清本金,就有机会免刑。
可以说,本次信用卡刑事领域的纠偏与完善符合时代需求与群众期盼。可以预见,新规的实施一方面能够让本就无必要苛以刑罚的民事违约者远离牢狱,另一方面也能鼓励恶意透支者,在判刑前凑钱还清本金,不仅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更能让金融机构挽回损失。自此,曾经略显“疯狂”的信用卡刑事制度将逐渐走向理性。
而我们也须认识到,同样疯狂的还有信用卡民事制度。作为执行过、审理过该类案件的一线司法人员,笔者曾见到,诸多人因为信用卡深陷泥塘,诸多家庭因为信用卡妻离子散。这其中首责自然是办卡人不节制的贪欲,但背后也有着金融机构的贪婪作为助力。
当前,信用卡并不受民间借贷年利率最高24%的限制,披着合法的外衣,大行高利贷之实。这使得人们一旦陷入到信用卡逾期不还的泥塘中,即便不遭受刑责,也将被息费压得无法自拔,乃至失去从头再来、摆脱债累的路径。
欣慰的是,今年8月最高院公布的相关民事案件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曾提及将对信用卡息费进行限制。期待相关司法解释在充分调研可行性、操作性的基础上,能早日出台,给走向疯狂的信用卡降温。
我们相信,一个全方位的公平、合理法律制度能让信用卡行业变得更理性,信用卡才能不再豢养人性之恶,才能不再“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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