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互联网和电子商务让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便利但同时对个人信息的安全造成一定威胁 一些不法分子更是在这上面动起了“歪脑筋”。
案例1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间,被告人洪某灶以人民币(币种下同)1800元至2000元不等的价格陆续向他人购买500余套包含银行卡、开卡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绑定手机号、取款密码、U盾等信息在内的“四件套”,再通过某聊天软件与买家联系,以每套2500元至350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并通过快递将“四件套”邮寄至菲律宾、柬埔寨等地。
2019年4月28日,洪某灶在自身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灶为牟取非法利益,收买并向他人出售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之名义进行交易的信用卡500余张,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最终,翔安法院依法判处洪某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无独有偶,就在差不多时间还有另外一起。
案例2
2019年3月,被告人黄某辉经朋友介绍添加康某涛为微信好友后,商定以每套人民币(币种下同)1100元-1200元的价格向康某涛出售4套包含开卡人身份证号、银行卡、手机卡及网银U盾在内的他人信用卡资料,后将现有的3套信用卡资料邮寄给康某涛。
康某涛收到上述3套信用卡资料后,通过手机网银确认其中两套可用,另一套不可用。
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黄某辉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5月22日,被告人康某涛被公安机关抓获。
翔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2张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之名义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被告人康某涛向他人收买2张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之名义进行交易的信用卡,其行为已构成收买信用卡信息罪。
最终,翔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辉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康某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不仅损害信用卡实际持有人的本身利益,此类信用卡流入非法市场后,还可能被用于电信诈骗、洗钱及贩毒等犯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就构成犯罪,五张以上的就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出售自己本人的信用卡信息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来源:厦门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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