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上午,西安中院公开开庭宣判了被告人石某等6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是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影响较大的涉恶犯罪团伙案件。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石某、王某、李某甲、丁某某、周某、张某某为赚取差价,谋取利益,自2018年3月起,开始在西安非法收购信用卡(每套信用卡包括:信用卡、信用卡交易密码、信用卡绑定的U盾、信用卡绑定的开通国际漫游的手机卡、开卡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而后将上述信用卡,通过石某跨国邮寄给在菲律宾的胡某(已抓获)。
该犯罪团伙具体分工如下:李某甲、丁某某负责从周某、张某某等下线处以每张几百元不等的价格收买信用卡:王某以每套信用卡900元至1000元的价格从李某甲、丁某某、周某手中收买上述信用卡;石某负责将王某收买的信用卡跨国邮寄给在菲律宾的胡某,每邮一套信用卡,王某给石某15元报酬。同时石某也从李某甲等人处收买信用卡,邮寄给胡某。胡某每套信用卡给王某、石某1500元左右。
截至案发,上述团伙共收购信用卡147张,经核实石某获利4万余元,王某获利5万余元,李某甲获利2万余元,丁某某获利7万余元,周某获利7000余元,张某某获利3万余元。
从2018年4月初开始,被告人王某、石某等人卖给胡某的信用卡出现卖卡人挂卡取钱的情况。胡某发现该情况后将卖卡人员信息发给王某、石某,并指示二人负责追款。石某和王某、李某某等人商量,不管是谁的卡被挂卡取钱,要账时大家都互相帮忙,石某叫来潘某某协助大家追账,并提供了自己的车辆供追账使用。后在2018年4月17日至5月初,该6名被告人分别采用言语威胁、恐吓、拳打脚踢、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方式,向孙某某等多名被害人家中追款,导致其中一名被害人的奶奶受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以被告人石某、王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非法自实施第一次犯罪活动以后成员相对固定,其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蓝田、咸阳等西安周边地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影响,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石某、王某等人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6名被告人5年10个月至1年2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作案工具全部予以没收,对涉案赃款判决继续予以追缴。
经西安中院审理查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所实施的全部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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