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破特大信用卡诈骗案 三年刷卡骗40万
一名澳大利亚籍华人伙同两名男子,将伪造的国际信用卡以3000-40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随后这四人与另一名男子先后窜至济南、青岛、西安、广州等地,使用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在三年内刷卡诈骗40多万元。
近日,这起由济南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侦办的特大国际信用卡诈骗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终结。昨天,济南警方披露了这起特大国际信用卡诈骗案的侦破过程。
持假信用卡酒店狂消费
2006年6月9日,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信用卡部副经理张某某到济南市公安局报案,称有人持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在山东明珠怡和国际酒店刷卡消费。
接到报案后,市公安局局长孟富强指示经侦支队立即组成专案组,迅速侦破此案,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经侦支队刘岐支队长、毛红旗副支队长召集有关人员进行案情研究,并确定由负责金融案件侦查的一大队侦破此案。
经调查,2006年6月9日下午2时许,在山东明珠怡和国际大酒店,一顾客持香港东亚银行信用卡进行刷卡消费,但在刷卡过程中,其信用卡签名与POS单签名不一致,引起酒店收银员的怀疑。收银员向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信用卡部进行电话确认。
经银行信用卡部确认,该卡卡号与发行机关不符,其刷卡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且经查实,该卡已刷卡消费数万元。
于是,中国银行济南分行信用卡部向公安机关报案。
连夜出击逮住两条“大鱼”
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专案组民警决定连夜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
2006年6月9日晚,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犯罪嫌疑人于当晚继续入住明珠怡和国际大酒店的线索,赵延军大队长、魏学俭副大队长带领专案组民警连夜赶到酒店,等待犯罪嫌疑人出现。
晚上10点35分,犯罪嫌疑人终于出现了,民警果断出击,将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抓获,当场缴获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四张。周某某落网后,办案人员连夜对其进行审讯。
2006年6月5日,周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姜某某,周某某自称为香港某公司老板,其出发时身上没有携带足够现金,但持有公司国际消费信用卡,可以进行预支刷卡消费,预支刷卡消费后剩余部分可以提现金。周某某希望姜某某能为其联系可以进行刷卡消费的场所,并许诺如果联系成功,可以将刷卡消费后返还现金的30%作为好处费给姜某某。
姜某某见有利可图,当日便为周某某联系了山东明珠怡和国际酒店,预支刷卡消费18000元,并消费8000元,剩余10000元由周某某以现金方式提取。6月9日,姜某某又为周某某联系到德州进行刷卡消费,但由于刷卡失败,周某某与姜某某又回到明珠怡和国际酒店,两人刚进入酒店,被守候在酒店的民警抓获。
南下广州擒获信用卡“大鳄”
周某某交待犯罪事实后,办案人员认为该案还存在隐情,于是对周某某又加大审讯力度,彻底查清了信用卡来源。原来,周某某持有的信用卡系其以3000-4000元不等的价格从广东人阿冬处购买,且先后购买了20余张。
根据掌握的这一线索,办案民警认为要侦破此案必须抓捕阿冬,于是与周某某约定以购卡为名诱阿冬上钩。果然在利益诱惑面前,阿冬上钩了,让周某某于6月11日下午到广州市广园中路的麦当劳餐厅进行交易。
专案组民警于6月10日当晚定好了次日飞赴广州的机票。11日中午飞机抵达广州机场,一下飞机,专案组人员立即飞速赶赴交易地点守候。
然而,交易时间到了,专案组却接到电话通知,交易取消了。专案组民警意识到自己碰上了一个反侦查能力极强的对手,抓捕计划短时间内恐怕很难实现,于是转而请求广东省公安厅予以协助。
2006年6月21日,专案组接到广东警方电话通知,犯罪嫌疑人阿冬的同伙在广州某酒店使用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刷卡消费。专案组民警立即赶赴该酒店,将正在刷卡消费的阿超、阿新抓获,当场缴获假信用卡4张,假身份证两张,假港澳通行证一张。
同时,根据阿超、阿新的交待,民警火速赶赴阿冬家中,将其抓获,并从其家中搜出用伪卡刷卡购来的黄金200克、东芝笔记本电脑一台、伪卡半成品40张、POS机三台和含有读写信用卡信息程序的电脑一台。
花别人钱圆自己的梦
阿冬等人落网后,办案民警立即对其进行了讯问。经讯问,阿超,全名孔某某,澳大利亚籍华人,1996年移居澳大利亚墨尔本。阿冬,全名黄某某,广东清远人。阿新,全名刘某某,广东广州人。三人中,阿冬和阿新为阿超的马仔,所有的伪造信用卡行为都系阿超一人所做。
2003年以来,孔某某伙同黄某某和刘某某,将伪造国际信用卡以3000-4000元的价格通过黄某某之手卖给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同时,三人还与周某某、黄国某先后窜至济南、青岛、西安、广州等地,使用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刷卡购买奢侈品然后变卖,或到高档娱乐场所采取先大额刷卡,后小额消费,买单时将结算余额变为现金取走等方式进行信用卡诈骗犯罪活动。
其间,他们共实施信用卡诈骗7起,诈骗财物共计40余万元。
2007年5月29日,这起由济南市公安局经侦部门侦办的特大国际信用卡诈骗案经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终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孔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驱逐出境;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5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黄国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警方提示
(一)金融机构应对申请安装外卡POS机商户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谨慎核批,诚信准入,安装外卡POS机不能盲目追求装机数量。
(二)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商户使用POS机情况的监管力度。特别对短时间内大额、集中、反复刷卡的,要作为欺诈嫌疑对象进行跟踪,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可疑情况,必要时采取中止外卡收单业务等措施。
(三)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各商户收银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和过错责任警示教育及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国际信用卡识别和使用规则的培训,提高收银员和银联卡从业人员甄别国际信用卡真伪的能力。同时,要教育收银员收到伪卡或可疑卡后,在不予刷卡的同时,及时报告银联中心和公安机关。
(四)金融机构在加大对外卡监控的同时,要密切注意国内信用卡市场,防止犯罪分子利用同样伎俩实施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