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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专家们讨论信用卡诈骗的那些事儿

来源:长春晚报 小编:qgl 2016/03/28

  24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关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专题研讨交流会。来自吉林大学法学院的法学专家、驻长部分银行管理人员、省市区三级法院法官及多位执法代表参加研讨交流,并就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处理各抒己见。

  案件谁管辖?

  专家建议谁侦查谁起诉

  在交流会上,与会专家对案件的管辖问题、“持卡人”主体身份问题、银行的催收问题、刑民交叉时罪与非罪问题、信用卡数额累计计算问题、有效还款等问题和相关案例展开了研讨。

  在讨论“案件的管辖问题”时,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副部长王淑敏说:“这个问题是困扰我们多年的难题。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承担了来自其他城区侦查了超过一半以上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不仅加大了干警的办案压力,在诉讼过程中因补充侦查等协调工作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办案效率,不利于此类案件的顺利诉讼。”

  经过讨论,与会专家们意见基本统一,即长春市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杨玉兰部长提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应当谁侦查谁起诉,这样更有利于依法高效办案。”

  重点打击谁?

  办多张小额透支卡催收拒还者

  针对“数额累计计算问题”,各位专家一致认为可以累计计算。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主任检察官张成元认为,“在多家银行办理多张小额透支卡并且透支额度均不足10000元时,对于银行催收拒不还款的这种主观非法占有故意非常明显。如不进行重点打击,信用卡管理秩序将不受保护,国家的经济损失也无人承担。”

  案例中的陈某消费后每月均有还款,但每次还款都没有达到最低还款额,是否为有效还款?是否应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否认定其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对于这一系列问题,专家们普遍认为,未在规定期限内达到银行最低还款额的即非有效还款,系非法占有故意。吉林大学法学院的王致远博士指出:“银行最低还款额是各家银行针对自身情况制定的民事合同规定,不具有刑事效力。此案例中,最低还款额并不能成为衡量持卡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标准。”

  当日,与会专家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市公安局预审处指导科科长高伟东表示:“这样的研讨交流会能够切实解决实际办案的难题,让这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尽快统一执法标准,以便相关部门规范执法、规范管理。”相关部门表示,会后对与会专家的意见、观点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争取以最快的速度推动制定出吉林省内此类案件的统一执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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