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请问乐山市对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具体的有人知道吗?
乐山市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月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以及偿付贷款的能力;
(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六)具有购买住房的备案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七)具有规定的最低首付自有资金;
(八)同意用拟购买的住房按公积金中心要求办理抵押。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乐山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有 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是指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住房时,以所购住房作抵押而申请的政策性专项贷款;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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