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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纠纷典型案例:ATM有盗卡器 损失全赔

2012/08/09 作者:我爱卡

  银行卡是设密码安全,还是不设好?卡被非法复制了,该向谁讨说法?针对银行卡纠纷高发态势,昨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三大银行卡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并剖析涉及丢失银行卡被冒用、银行卡被伪造等方面的常见纠纷。

  卡失窃被冒用,商家担责七成

  案情:康先生是中信银行万事达信用金卡的持有人。2009年4月7日,康先生在广州员村吃饭时丢了钱包,里面有身份证、涉案信用卡等。由于信用卡上没有个人照片,也没有设密码,康先生一下子慌了神,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办理了停止支付手续,并且在当晚8时16分报警。即便如此,还是被行窃者捷足先登,信用卡已在百佳超市天娱广场分店被盗刷了10538元。

  庭审中,根据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消费交易的商户存根即签购单进行了笔迹鉴定发现,签购单上的签名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

  争议:1.商户的义务是比对签购单与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是否一致,现在信用卡丢了,无法确认背面签名就是康先生本人所为,所以签购单上的“假签名”也可能与信用卡背面签名一致。2.商户不是专业人士,无法鉴定签购单上笔迹的真假。

  裁判:10538元损失自负30%

  法官解读:在信用卡被盗、持卡人无法提供背面预留签名样式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在信用卡丢失前,康先生已多次使用该卡,倘若商户的推理成立的话,那么在以往的惯常消费中,康先生将无法完成。所以,信用卡背面的预留签名倘若不是康先生本人所为,等于是在自我设限,不符合常理。因此,推定两者一致,并将康先生本身的签名与涉案交易签购单上签名比对比较合理。这证明百佳没有尽到很好审查签名的责任,康先生没有很好保管信用卡导致被偷盗和冒用,本身也存在过错,因此要自负一定比例的责任。

  ATM取款与窃录,故意还是巧合

  案情:2008年8月11日,张先生在建行申领一张借记卡,并在卡内存入1万元。同年9月13日17时59分12秒,张先生在建行金海花园支行的ATM机上取款100元后离开。令他没有想到的是,短短30多秒,其银行卡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全部被复制。

  公安机关调取的录像资料显示,案发当日17时50分55秒左右,有两名男子在金海花园的ATM机上安装了不明物体,56分40秒左右安装完毕。3分钟后,张先生在机上取款。

  第二天,张先生的卡在民生银行广州分行的取款机上被分4次取款9800元,手续费16元,共损失9816元。同月16日,银行致电张先生称其账户交易不正常时,原告才发现其账户的款项已被取走。

  争议:张先生银行卡被盗到底是属第三人伪造银行卡盗取,还是其自己提取?银行抗辩,安装不明部件不代表能成功盗走银行卡信息和密码。

  裁判:银行赔偿9816元

  法官解读:如果是因为银行卡丢失,第三人持真实银行卡前往盗取的,那么持卡人可能会承担部分保管不善责任;但如果能证明是因为持卡人在银行的ATM机上操作,被不明物体复制有关信息和密码而使卡内款项被盗的话,那么银行就要对其ATM监管缺失而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报警记录、交易流水记录、录像资料及相关陈述之间,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确认卡被他人盗刷的事实。而银行作为ATM机的提供者,对该交易工具的安全性具有保障义务,在本案中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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