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近两万元变换联系方式躲债
透支本金19358.89元,并改变联系方式导致银行两次催收无法联系到本人,8月6日,笔者从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张某已于日前被依法公诉。
张某于2008年2月3日在泸溪县某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起初使用该信用卡透支消费时张某都能归还透支款项。
2010年7月,张某调换了工作单位。自2010年9月2日起,张某多次使用信用卡支取现金和POS机消费,二天之内连续透支本金19853.91元,为了防止发卡银行克扣滞纳金,张某于2010年9月25日分两次向银行归还了5000元的最低还款额。
截止2010年10月11日,张某已从本人申请的信用卡上透支本金19358.89元。发卡银行先后两次向张某原工作单位通过挂号信函的方式进行催收,但因张某没有将其调换工作单位的情况通知银行,且张某申办信用卡时使用的联系方式也因其躲债已多次变换,导致银行无法正常催收到其本人。
2012年3月29日,发卡银行向泸溪县公安局报案,张某的信用卡透支款本息、滞纳金累计达24512.95元。2012年4月5日,张某向银行还清了全部信用卡透支本息及滞纳金。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检察官提醒:透支数额超过1万元,经银行催收两次,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即被认定为“恶意透支”。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一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