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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用户签名不符仍被刷走巨款 银行喊冤拒赔

2012/08/03 作者:我爱卡

  又见克隆卡盗刷?为防被坏人盗用,市民陈先生特地办了标识本人照片及姓名的高级信用卡,未料还是被他人盗刷了1.7万余(存款,未包透支部分),就此,其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盗刷及相关利息等共计2.5万余元。昨日下午,该案在越秀区法院公开审理,被告工商银行直言,因陈先生的卡没有密码,没有证据证明其信用卡确系被盗刷,拒绝赔偿。

  用户签名不符仍被刷走巨款

  原告陈先生诉称,他于1997年在被告工商银行广州某支行开通了准贷记卡,当时在客服人员的建议下,他选择了年费120元的卡种,上面有他本人的一寸小照及姓名,“虽然没有密码,但刷卡的时候收银员都要对一下我的样子的。”陈先生认为此举相对安全,除了他本人外,其他人很难冒用。

  2012年1月13日中午时分,陈先生正在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路某酒店与朋友喝茶,突然收到三条手机短信,被告知其信用卡在当天的14时4分、14时5分和14时7分分别消费1万元、1万元和5千元。陈先生马上意识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刷了,立即报案并向银行挂失。就此,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由银行方面承担共计2.5万元的损失。

  后通银行查证,上述三笔刷卡都是在江西赣州一个名叫信丰锦华制衣厂内进行的,而刷卡签名的是一个叫做“张文银”的人,与其本人姓名也不符,其当即提出这一疑点并办理拒付手续。但没想到三天后,银行告知其拒付不成功,2.5万元钱从其卡中划走。

  银行

  不排除其委托他人使用

  陈先生认为,自己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并挂失,足以证明当时自己确实身在广州,其信用卡的确被人在外地盗刷。同时,其信用卡上有其本人照片及姓名,而涉案三笔刷卡消费的签名也与其本人姓名不同,认为银行及其认可的代理部门并未尽合理审查义务,须对这笔损失承担责任。

  对此,银行方面的代理人表示,不排除陈先生委托他人使用信用卡,或是其保管不善,导致信用卡被他人使用,又或是其保管信息不周导致信用卡被他人使用等。其无论是报警还是挂失,均不能排除上述可能性,就此拒绝赔偿。

  陈先生告诉记者,这张工行信用卡是自己在十多年前办理的,当时签订协议时,银行规定要搭配着身份证才能使用。但到了后期,银行单方面更改协议:信用卡可以单独使用,但并未就此通知陈先生。陈先生就此认为,工商银行内部管理混乱,订立协议也是说一套做一套,协议也只是银行单方面的协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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