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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信用卡未激活已扣费 是赠送功能惹的祸?

2012/08/01 作者:我爱卡

  平安银行信用卡未激活已扣费 是赠送功能惹的祸?

  “信用卡已经注销,还是从中扣费了,而且我是被扣完才知道的!”网友陈先生对自己的遭遇很是无奈。近日,陈先生向天天3•15频道投诉称,在平安银行申请了信用卡用以交纳保险费,拿到信用卡后还没激活就已注销卡片,后来却被告知3000多元的保费还是从卡中被扣除,需要在限期内还款。

  消费者:为何信用卡注销了还能扣费?

  今年6月,陈先生在平安保险买了车险,同时申请了平安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员跟我说信用卡有很多优惠,而且车险的保费可以从信用卡中扣除,比较方便。”陈先生如是说。

  6月29日,陈先生收到信用卡,发现信用卡与车险业务员介绍的优惠不一样,便马上注销了卡片。“信用卡到手后是没有激活或开通就直接注消的。”当陈先生以为信用卡就此作废时,7月8日,他收到平安银行的短信,说有一笔3千多元的车险保费从信用卡里扣除了。【查看报料】

  为什么信用卡未激活便注销了还能扣费?未通知消费者便从作废信用卡中扣除保险费是否合理?

  回应:这是赠送的额外功能

  针对陈先生的情况,天天3·15频道记者采访了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客服人员,对方称购买了平安车险又同时开通信用卡的用户,其信用卡可以获得“自动垫付”车险保费的优惠功能。此功能在信用卡激活前已能正常使用,陈先生被扣除的车险费正是此功能“垫付”了,即使信用卡被注销,因为保险费已由平安银行垫付,陈先生亦需把费用还给银行。

  银行为了回馈用户开发的额外功能,在陈先生看来却是“霸王条款”。“没有经过用户同意就擅自扣费,我觉得这是不合理的。”陈先生说道。

  律师: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

  就陈先生和平安银行的争议,天天3·15频道记者咨询了胜伦律师事务所的陆宇星律师。陆律师认为,银行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取决于业务人员是否尽到了“充分告知”义务。

  陆律师指出,保险合同属于格式条款,即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业务人员有义务充分告知消费者需要注意的条款,确保消费者清楚合同内容。

  天天3·15频道记者注意到,《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09〕60号)》对银行在履行告知义务方面也有明确要求。该通知第二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发卡营销行为规范机制,在营销过程中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营销人员必须充分告知申请人有关信用卡的收费政策、计罚息政策,积极提示所申请的信用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请申请人确认已知晓和理解上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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