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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纠纷案件猛增 有“卡”却难有“信用”

2012/07/18 作者:我爱卡

  信用卡纠纷案件猛增 有“卡”却难有“信用”

  近年来,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上升速度很快。日前,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发布的《个人消费贷款审判白皮书》的统计数据显示,该院2005年信用卡纠纷案的数量是78件,2009年是523件,年均增长率高达142%,而2011年更是达到5558件。信用卡纠纷案件占商事案件的比例也由2005年的2.6%,上升到2011年的62.3%,并且透支信用卡消费的总体标的额逐渐走高,有的标的额甚至超过百万元。

  一张信用卡欠款竟达上百万

  据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三庭庭长王珊介绍,2007年该院信用卡纠纷案件收案标的额在10万以上的有4起,2010年增至145起,2011年虽有所回落,但是也达到了51起。

  她解释说,近年来信用卡纠纷案件大标的额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银行传统信用卡业务授信额度增加,持卡人可以透支较高的款项,一旦发生逾期,透支本金就可能较大;部分信用卡持卡人拖欠时间较长,导致除欠款本金外,还产生较高的利息、滞纳金、超限费等费用,累计欠款总额较大。

  案例

  某银行起诉称:董某于2010年11月向该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董某使用该卡后未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截至2011年11月1日,董某共透支人民币本息合计103万元。根据信用卡领用合约,持卡人应当在每月25日之前还清最低还款额,但董某多次违约。

  银行对其催收多次,但一直拖欠至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董某返还信用卡透支款及上述欠款自2011年11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询,董某认可信用卡欠款事实及金额。

  西城法院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支持了该行的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董某偿还所欠信用卡透支款及相应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三庭法官陈睿指出,银行针对少量客户人群(如知名人士、企业家等)提供更为“优质”(主要体现在信用额度巨大,提供更多服务类型)的信用卡服务,并冠以白金卡、至尊卡等称谓。由于信用额度巨大,实质上已具备个人无担保贷款的性质,且无须经过银行的放贷审批。一旦持卡人经济状况恶化,就有可能无力偿还巨额透支款项。

  向大学生发放信用卡产生透支不还

  北京西城法院通过对信用卡纠纷案件中的持卡人的情况进行统计发现,信用卡纠纷案件的涉案主体年龄主要集中在23岁至35岁。这些持卡人多处于事业上升期,其中还包括部分没有收入的高学历在校大学生,他们思维活跃,消费观念更趋向于超前消费。

  王珊说,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信用卡透支纠纷低龄化倾向明显,一方面是由于前些年银行加大针对校园的信用卡推销力度,另一方面是由于该年龄段的持卡人多数没有收入来源,或收入极不稳定,在超前消费的驱动下,容易导致无力偿还过度消费的透支款。低龄化趋势在2011年银监会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后有所缓解,但由于发卡总量较大,低龄持卡人的数量仍呈缓慢上升态势。

  案例

  2007年6月13日,李某在建行北京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截至2011年6月10日李某共计欠款5448元。李某透支逾期后,经该行以各种形式催收仍未还款。现该行起诉要求判令李某偿还信用卡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5448元,并按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上述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由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公告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在办卡时系某大学学生。2007年6月13日,李某向该银行申请办理大学生卡并填写申请表。对信用卡的使用作出相关承诺。此后,李某的办卡申请获得批准并开卡使用。截止到2011年6月10日,李某因透支产生的应付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仍有5448元未偿还。待银行起诉时,李某已毕业,下落不明。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三庭法官郑杨指出,部分银行在发展信用卡业务初期,曾将大学生作为发卡的一个重点发展群体。但由于这类持卡人办理信用卡时所持身份证上的住址一般是学校地址。一旦该学生毕业,如本人未及时按领用合约的要求将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变动情况告知银行,银行即失去对该信用卡持有人的联系,法院也很难联系到持卡人。

  此类案件多只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进行送达,最后缺席审理。对于银行来说,即使胜诉,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其债权无法有效实现。目前银行已逐渐注意到这个问题,对于对学生发卡的限制增多,要求父母提供担保,或者不再向学生发卡。

  对申请人虚报信息未予审查

  我国信用卡业务起步较晚,但近年来发展较快,部分银行为了扩大业务量,在一定时期内存在信用卡发放较为混乱的情况,在信用卡办理时对申请人身份、收入情况把关不严,致使部分持卡人通过虚报信息的手段办理了信用卡、或者取得了更高的授信额度。

  案例

  杜某于2007年1月7日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其填写的信用卡申请表上显示,杜某任某公司采购部主管,年薪为10万元,拥有一辆捷达牌私家车。银行向杜某发放了信用卡,杜某开卡消费后,对信用卡欠款未予清偿。银行起诉要求杜某偿还截至2011年6月22日的信用卡欠款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法院联系到杜某。杜某表示,认可签写了申请表,申请表中职业、收入情况是虚假的,其只是一名普通农民,没有稳定收入,更没有私人车辆,依靠低保来维持全家四口人的生计,而且孩子还在上学,无力偿还所欠银行款项。法院发现,银行在发卡过程中,并没有核实杜某工作单位及收入的真实性。

  法院做了大量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杜某同意在3个月内偿还银行信用卡欠款。签订调解协议后,杜某向法官表示,其确实经济困难,如果3个月内偿还了该笔款项,有可能生活费就不够。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民三庭法官黄冠猛建议,银行在审核发卡中应仔细审查申请人的工作及收入情况,应该去申请人单位调查是否确有其人,并让申请人提交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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