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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5男子假信息办信用卡狂刷47万元

2012/07/02 作者:我爱卡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刷卡套取现金,多次套取数额巨大。6月25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对龙某翼等5人利用信用卡诈骗以及妨碍信用卡管理进行宣判,判处龙某翼等5人7年至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龙某翼、李某、冯某铭、符某晖、张某等6人实施了信用卡诈骗的犯罪。2010年2月1日,龙某翼、叶某元相互勾结,由叶某元提供姓名为“林贻民”的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伪造的“林贻民”的“海南省通信服务公司龙昆南营业部”工作卡、填写信用卡申请资料,以“林贻民”的身份成功地向银行申请了信用卡。信用卡审批成功后,由龙某翼冒用林贻民身份领回。2010年2月24日,龙某翼、叶某元持信用卡在某公司营业点的POS机上刷卡做虚假消费,套取现金8835元,所得赃款由龙某翼、叶某元两人平分。

  此外,龙某翼多次按照这种方式,先后在多家银行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同时,利用朋友的关系在这些单位企业的内部暗箱操作,以一张卡给几百元报酬的方式让其帮忙办理。

  据悉,龙某翼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骗取的金额达479049万元。直到恶意套现的事情败露,相关人员及时报警,公安机关才将这伙犯罪分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翼、李某、冯某铭、符某晖、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龙某翼骗取192991元,张某骗取129938元,李某骗取57290元,冯某铭骗取60000元,符某晖骗取38830元,龙某翼等5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此外,被告人龙某翼、李某还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信用卡,其行为又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故作出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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