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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央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6/04/21 作者:我爱卡

  (作者:董峥)昨天,央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DUAND地一声落地,引发了媒体的极大关注。该通知亮点很多,本刊对通知进行解读,方便读者了解。

  央行为完善信用卡业务市场化机制,满足社会公众日益丰富的信用卡支付需求,提升信用卡服务质量,促进信用卡市场健康、持续发展,发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内容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1、关于利率标准

  对信用卡透支利率实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信用卡透支的计结息方式,以及对信用卡溢缴款是否计付利息及其利率标准,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解读:1)现行透支利率为透支金额的万分之五/日,《通知》将变更为万分之5/日到万分之3.5/日区间波动,采用哪档由发卡银行自行决定,这对于小银行来说选择低档可以增强竞争力;按现行规定10000元额度产生利息,为每天5元,改后为5元-3.5元区间,最多可节省1.5元。

  2)信用卡溢缴款由现行的不支付利息,变为有可能由银行支付利息。信用卡利率市场化改革款款而来。

  2、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

  持卡人透支消费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等,由发卡机构自主确定。

  解读:1)免息还款期由现行的50~56天,变为由银行自行决定,有可能出现超长免息期的信用卡和银行;

  2)信用卡最低还款额由现行的10%,变为发卡银行浮动定价,目前实际上有些银行已经在实行5%的最低还款额,本通知将这种浮动用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

  3、违约金和服务费用

  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解读:1)信用卡滞纳金指的是持卡人在信用卡到期还款日实际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情况下,收取滞纳金,标准为最低还款额的5%。信用卡滞纳金被取消,改为未还款行为由银行与持卡人协议,自行定立收取违约金的方式和标准;——去年成都那起因“宪法否定滞纳金”话题而热传的信用卡逾期案,今天就有了新的答案。

  2)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超限费也被取消。实际中,很多银行早已取消信用卡超额授信服务。

  3)发卡银行收取的非信用额度资金所获得的利息收入之外的信用卡年费、取现手续费等各种服务费用,按收费标准一次性单独收取,不得滚入本金部分一起计收利息。如信用额度为10000元,产生了年费100元,取现手续费30元,只能信用额度的10000元可以计息,年费、取现手续费按标准收取,不能与10000元额度资金一起计息。

  4、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

  信用卡预借现金业务包括现金提取、现金转账和现金充值。其中,现金提取,是指持卡人通过柜面和自动柜员机(ATM)等自助机具,以现钞形式获得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现金转账,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现金充值,是指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办理现金提取业务,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发卡机构可自主确定是否提供现金充值服务,并与持卡人协议约定每卡每日限额。发卡机构不得将持卡人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银行结算账户或支付账户。

  解读:《通知》将预借现金分为三类:提取、转账和充值。

  1)提取,持卡人通过ATM等自助机具提现,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1万元;

  2)转账,《通知》首次允许持卡人将信用卡预借现金额度内资金划转到本人银行结算账户(一般储蓄卡账户均为结算账户),但不得转至其他信用卡账户和他人银行结算与支付账户。持卡人通过柜面办理现金提取业务、通过各类渠道办理现金转账业务的每卡每日限额,由发卡机构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该条款有信用消费信贷的意思了,对信用卡套现也有“杀伤力”,关键要看费用成本。

  3)充值,现行政策是不允许使用信用卡向诸如支付宝账户充值,《通知》提出由银行自行确定是否允许预借现金额度资金划转到本人在非银行支付机构开立的支付账户。

  5、信息披露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通过本机构网站等渠道,充分披露信用卡申请条件、产品功能、收费项目与标准、安全用卡知识和信用卡标准协议与章程等内容,并及时进行更新。

  (二)发卡机构应在信用卡协议中以显著方式提示信用卡利率标准和计结息方式、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的条件和标准,以及向持卡人收取违约金的详细情形和收取标准等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确保持卡人充分知悉并确认接受。其中,对于信用卡利率标准,应注明日利率和年利率。

  (三)发卡机构调整信用卡利率标准的,应至少提前45个自然日按照约定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新利率标准生效之日前选择销户,并按照已签订的协议偿还相关款项。

  解读:《通知》要求发卡机构必须向持卡人详尽披露信用卡相关信息,并经持卡人获知与确认。发卡机构需要调整利率标准,必须提前告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选择按原订协议偿还款项后销户。

  6、非本人授权交易的处理

  持卡人提出伪卡交易和账户盗用等非本人授权交易时,发卡机构应及时引导持卡人留存证据,按照相关规则进行差错争议处理,并定期向持卡人反馈处理进度。鼓励发卡机构通过商业保险合作和计提风险补偿基金等方式,依法对持卡人损失予以合理补偿,切实保障持卡人合法权益。

  解读:首次明文要求发卡银行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对持卡人的非本人授权交易(盗刷)予以合理补偿,保障持卡人权益。

  这次《通知》来得非常突然,但是极为必要,对于之前信用卡业务中应该随着市场变化而变化的一些规则进行了修订、补充和完善,这对未来信用卡市场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次信用卡业务监管政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激发信用卡市场活力,促进市场充分竞争,推动信用卡服务创新升级,对鼓励消费、扩大内需和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积极作用。不过,我们还是期待信用卡产业尽快立法,而不是在规章制度层级上对规则修修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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