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 > 信用卡新闻 > 行业动态

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银行卡

2016/03/22 作者:我爱卡

  收到“上线”寄来的大量身份证后,通过网络招聘人员到多家银行网点骗领银行卡,再寄回给“上线”,收取“办事费”。近日,经庐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庐阳区法院对汪峰林等4人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2年,各并处3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3年底,被告人汪峰林与李栋(在逃)一同来到合肥市,以每办成功一张银行卡给予50~100元不等的“酬劳”,通过网络发布兼职信息,招聘办卡人员。人员招聘好后,通过与“上线”廖静文(另案处理)寄来的他人身份证进行比对,筛选出长相与身份证照片较为相似人员,让他们将身份证信息背熟,而后在汪、李二人的带领下到各大银行营业网点骗领银行卡。开卡成功后,当场支付“酬劳”。当银行卡积累到一定数量后,汪峰林与李栋就会邮寄给廖静文。廖静文根据银行卡是否开通网银情况,以每张100~200元不等的价格支付“办事费”。

  动动嘴、跑跑腿就能赚到不菲的“佣金”,汪、李二人决定扩大规模。2014年4月,汪峰林通过网络招聘到被告人葛某、陶某夫妇二人,并将二人发展为“领队”,由葛某夫妇通过网络招聘并带领办卡人员到各大银行网点骗领银行卡。在较短的时间内形成了以汪峰林为首,葛某夫妇居中,大量兼职人员为底层的三级骗领银行卡犯罪网络。

  2015年4月,葛某夫妇得知深圳市的上线人员“陈先生”(具体信息不详)支出的办卡酬劳更高,达到250元一张,是汪峰林支付酬劳的3~5倍。于是,葛某夫妇便独立出来,转而与“陈先生”合作。

  2015年4月15日,陶某带领招聘人员使用他人身份证在合肥市一银行网点骗领银行卡被银行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陶某被赶至的民警带回派出所处理,并被行政罚款500元。然而,这次“失手”的经历,并没有让葛某夫妇有所收敛,反而变本加厉。由于“业务量”较大,当年5月,葛某邀请其朋友被告人杨某帮忙,一起参与骗领银行卡犯罪。2015年5至6月份,上述四名被告人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峰林、葛某夫妇共骗领多家银行信用卡上百张,被告人杨某参与骗领的信用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10张以上。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数量巨大。期间,汪峰林非法获利约6万元,葛某夫妇非法获利约3万元,杨某获利约4000元。

  据了解,冒用他人身份证骗领的银行卡,主要被用于网络诈骗、电信诈骗、洗钱等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中,危害巨大。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即构成犯罪。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热门银行信用卡申请
热门银行信用卡中心
var copyright = document.getElementsByClassName('copyright')[0]; var year = new Date().getFullYear(); copyright.innerHTML = `© 2005-` + year + ` m.51credi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