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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已经明令禁止 但仍然存在的网贷业务

2015/06/08 作者:我爱卡

  1禁止债权转让

  为了防止套现投机的行为,银监会明令P2P网贷行业不得开展债权转让服务。债权转让,实际上是为了增加资金流动性,将自身持有的债权(产品)转让给第三人(其他投资人)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出现,毫无疑问的增加了资金流动性和降低了项目风险持续性,然而这一功能违背了投资理财的收益和风险自担的原则。

  2、禁止信用卡充值、投资

  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将会追究持卡人的民事责任。“信用卡套现”是指持卡人不是通过正常合法手续(ATM或柜台)提取现金,而通过其他手段将卡中信用额度内的资金以现金的方式套取,同时又不支付银行提现费用的行为。

  在第三方支付协议的签订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和平台需要洽谈需要开通的支付接口,其中银监会明确表示只允许使用具有网上银行功能的借记卡来进行投资理财,这个规定不只是在网贷行业,在其他投资理财产品也是同样的规定。

  3、禁止发布组合产品

  明确一项目一标的。不允许发布多个项目捆绑在一起的组合产品。这不是余额宝(货币基金),而是P2P网贷产品(借贷产品)。在P2P产品领域,发行XX宝的行为是典型的组合产品,是严令禁止的。

  组合产品的出现,一方面是为了搭余额宝的“顺水人情”,另一方面也有可能是出于善意的“分散投资”,然而随着2014年商业诈骗案的涌现,要求平台和产品透明化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因此银监会下达了这一禁令。

  4、禁止开放自动投标

  投资有风险,入市须谨慎。这是全国亿万投资人都不会陌生的一句话,它的意思就是为了提醒风险,希望参与认购的投资人拥有一定的风险承担能力,这也是法定的特定人群。

  然而自动投标的开启,方便了广大P2P网贷新手,却背离了投资的最基本原则和国家的倡导初衷,因此被纳入了银监会的禁令之一。

  5、禁止拆解标的

  拆解标的,意味着将一个整体融资合同,拆解为多个项目或连续期限或不同金额。银监会明确规定,一个融资方在有待还金额的前提下,不能在这个平台同时发行融资项目,避免新债还旧债的恶性循环。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大家在投资前应该了解这个融资方是否在这个平台还有待还项目。

  6、禁止类证券业务和票据业务

  证券业务是证监会监管的,P2P网贷是银监会监管的。证券业务不属于P2P网贷的业务范畴,因此不能进行类似股票配资的业务。

  同时票据业务本身属于银行间的信用和业务,P2P网贷并没有审查票据真实性的能力,因此不能进行票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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